『壹』 极品刑警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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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品刑警-第九十章 疑点重重
何建国跳过中间的技术分析,直接看后面的对比结果,看了后,又扔给夏宇。
老夏接过一看,只见上面赫然写着三个大字:不符合。
这份指纹对比是郑兆基和乔小盈尸体上所发现的指纹,两者之间的对比,但却合不上。老夏又犯难了,如果郑兆基真的是凶手,按照先前的分析,以他秘密逃出酒吧去做案的智商,他故意留下些假指纹,倒也有可能,只是这么做有必要吗,如果将指纹处理掉,不留下任何痕迹不是会更干净吗?
如果是他故意留下的,那这指纹跟这个案子就是完全没有关系的,那这条线索也就完全没用了,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凶手就真的跟郑兆基一毛钱关系也没有了。
夏宇将这个想法和何建国商量了一下,何建国沉吟着想了一会说:“先让人去查查那酒吧到底有没有那样的暗道,如果没有,那什么都好说,如果有,那郑兆基就很值得怀疑了。”
何建国吩咐小武出去通知个人去酒吧跑一趟,小武正要出去的时候,老夏指明说要李天昊去,不为别的,这……
『贰』 于荣光在影视圈没人气,为何他在另一个圈子里红得发紫
《庆余年》这一部剧尽管早已开播有一段时间了,可是凭着其精彩纷呈的故事情节,可以说余热回收仍然未消,令许多 观众仍在希望着它的续篇发生。这一部剧往往能造就出这般高的认知度和优良的用户评价,与在其中许多 实力派演员的出演拥有 紧密联系的关联。
在其中陈宝国、董勇等阅历丰富的老戏骨的扶持,毫无疑问使这一部剧的演技水准维持了一定的高宽比,而在其中知名知名演员于荣光扮演的肖恩,也给观众产生了许多 意外惊喜。尽管肖恩在这一部剧里的主戏并并不是尤其多,可是于荣光的身上内置的荷尔蒙爆棚的男子气概,也是将肖恩这个人人口数量中的“大魔头”演绎的是入木三分。
于荣光是演艺圈中著名的打星,一直以来以硬汉子品牌形象发生在屏幕上,许多 人物角色都给观众留有深刻的印象。《庆余年》这一部电视连续剧拥有 颇高的关注度,于荣光也参加在其中,把剧里的肖恩品牌形象呈现得酣畅淋漓,被大量人见到。王倦是这一部电视连续剧的导演,于荣光跟他是老亲戚朋友了,她们中间曾一度协作,于荣光之后往往能从知名演员取得成功转型发展为电影导演,免不了王倦的真诚帮助和支持。
于荣光于荣光大家族几辈人全是唱京剧的,戏曲气氛深厚,他备受危害,不大就逐渐训练戏曲的武生,还做了十余年的京剧团武生,传统武术基本功扎扎实实。那时候《少林寺》受欢迎公映,危害了很多人,于荣光也有心试着做动作电影知名演员,可是却遭遇取代,没能取得成功。
但是于荣光运势还不错,那时候徐小明电影导演已经为《木棉袈裟》这一影片做早期准备工作,他一眼就看好了于荣光,并让于荣光出演了电影中的一个人物角色——祁天远。于荣光没有令人心寒,他凭着健壮的身形和威武的气场,可谓是一度盖过主人公。徐小明觉得于荣光的发展潜力非常大,因此又协作拍摄了大量著作。几个电影出来,于荣光也拥有一定的名气,可是,以后的几个著作大多数电影票房不理想化。

尽管如今难以再见到于荣光参演电影功夫了,可是他经历过工作上的转型发展后,找到合适自身的路面,也非常值得粉丝为其开心。期待他可以不断地或导或演大量出色的著作,让喜爱他的观众一饱眼福。
『叁』 有没有写僵尸的小说
僵尸先生
『肆』 求轻松搞笑的穿越小说
《三生劫 索命王妃(全本免费)》文 / 思念如觞
他是本朝最年轻有为的将军,为了逃婚自愿去镇守边关,却无意中捡到了她,她沉睡的素颜撞开了他的心门,他知道这一次逃不开了,也不想逃了,正当他想努力守住佳人时,她却逃了……
他本是江湖中人,却华丽转身成了商人,他竭力阻止血腥、杜绝杀戳,他将自己的成就与辉煌藏在最隐蔽处,带着云淡风清的绝世风姿游历时遇见了流浪的她,他和她似乎注定了这一世的纠葛不清、至死方休……
他是本朝除皇帝外最有权势的人,父母之间的感情悲剧造就了独立孤傲的品性,他与她奉旨成婚,却达成了交易,几度分合又几度错过,最终在血泪中浴火重生……
爱她的人被她索了命,她爱的人也被她索了命,最后,连带着干脆索了自己的命……
既然命中注定逃不过这道索命劫,那就索到底吧……
《花嫁系列:家养懒小妾(大结局)》文 / 拓拔瑞瑞
百年一次日全食,她却被小鬼勾错了魂!
转世成为痴儿公主,还嫁了个王爷老公。
这男人长得太妖孽,皮笑肉不笑,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
奇迹的是他非但没虐待她,还让她大鱼大肉吃不完,大献殷勤嘘寒问暖。
不仅让整个王府的小妾轮流陪聊天,又是送雪狼只为换她一笑。
她凶他闹他惹他,无恶不作,渐渐对他放下戒心。
哪知他翻脸比翻书快,女人换过一个又一个!
将她废为四等小妾?成!反正她也懒得理!等等!还不给饭吃?
这男人最爱明里暗里折磨她,人生乐趣似乎就是没事找茬。
她不过是被小鬼抓错魂的一只倒霉鬼,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正牌王妃悲惨沦落,她却依旧过得潇洒。
他坐拥半壁江山,一朝摄政堂堂战王!
而她不过是他打发时间的棋子,竟然敢不把他放在眼里?真是反了!
《花嫁系列:皇子难伺候(全本)》文 / 拓拔瑞瑞
跳伞逃婚的古招欢,莫名其妙地闯入古人的世界里。
沦落为四等丫鬟,甚至被派去伺候那位传说中的妖孽大少爷!
报道第一天,她赤身裸.体站在他面前。
他成天恶整戏弄她不算,还霸王硬上弓亲了她,到最后居然要她负责?
MGD!只好连夜选择大逃亡!
可惜的是,全国上下皇榜贴到得到处都是,无论走到哪里都是她的人头画像!
“皇甫御人……皇甫王朝皇子……”
古招欢撕了皇榜,怒气腾腾地杀到了皇甫山庄。
皇甫御人,皇甫王朝皇子,位列皇子首席。
号称皇甫王朝性格最为妖孽的皇子,人见人怕花见花谢猫狗见了绕道三尺。
那苍翠的邪魅瞳眸,狂妄自大地说道,“喂!不结婚那就谈恋爱吧!”
救命啊——她不要和古人谈恋爱!
《穿越之调皮小王妃(全本)》/ 薇诺妮卡
她本是一个淘气可爱的高中生,却在一次车祸中无意穿越到古代。穿越也就罢了,为什么那个冷酷俊美的璟王爷和她那青梅竹马的朋友阿安长得一模一样?老天哪,即使这里到处都是帅哥,她也不想留在信息闭塞的古代,更何况这里是个历史书上从未提到过的国家!她要回家,但是一位高人却告诉她一定要在这古代了结一段缘。她俏皮,天天和璟王爷斗嘴,简直一对欢喜冤家。她任性,却被表哥宇文皓无限包容宠溺。她聪明,一眼被邪魅无比的烈焰王弟看中,要她做她的王妃。可是,这三个英俊的男人,到底谁才是她的缘呢?
《神医王妃很草包【大结局】》/ 富士山下
她本是性格火爆的小护士,一夕穿越,成了圣天王朝的第一御医。
现代的她,自诩医术精湛,其实草包一个!
古代的她,据说华佗再世,其实还是草包一个!
草包草包,却穿着凤袍,地位甚高!拥倾城美貌,享富贵荣华。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她被派往九王爷府中看病,却从此被他勾勾缠!
一个邪魅到让她抓狂的王爷还不够,居然又来两个小鬼头直嚷嚷叫她娘?!直接拍飞!
可……那两个小鬼却真的轻飘飘的给她飞了起来?!还说他们是小仙童,是找她来投胎的!
她崩溃,原来她不是一般的穿越,是“带球”穿!
虽然这两颗球还不在她的肚子里,可照那两个小家伙的积极程度,一会要给她和他们未来的爹下药,一会又让她和那男人一起泡澡,烈火干柴,她想不要那两颗球也难啊!
《妃扬跋扈:弃妃太嚣张(大结局)》/ 富士山下
男友求婚了,却失足落水,再次醒来时发现自己在水晶棺里,她汗,要不是醒来及时,估计就被活埋了。
“汐儿,我就知道你不会有事。”完美的轮廓,勾魂的眼神,古装帅哥把林若汐一把抱入怀里。
对于帅哥,林若汐早已被迷得七荤八素,更被告之是“她”的青梅竹马,她激动了!当不幸中了春毒后,更是理所应当的上了极品小夜夜。
她很满意这样的穿越,帅哥在怀,自己还有个权势老爹。却没想到皇帝一道圣旨,将她招进皇宫,本只想独老深宫,皇帝却开始了报复。
“你是个不知廉耻的女人!”皇帝看不惯她淡漠的样子,用言辞侮辱,看着她过的不好,他就心安了。
“你还就特别喜欢我这个不知廉耻的女人,这么看来你更不知廉耻!”她轻启朱唇,不屑看他一眼。
“朕希望你的嚣张能够一直保持下去,哼!”他冷笑。
“那就拭目以待,看弃妃有多嚣张”她不怕他。
《逃之夭夭:一岁太子妃(全本)》/ 沧海•镜
主角是一个女人,主角是一个很懒散的女人,主角是一个被未婚夫下毒穿到小娃娃身上的女人。遇上总是捏着她脸蛋跑来跑去的皇帝,遇上冰清玉洁如莲花般的太子长兰伽罗。遇上进宫行刺皇帝未果把她抓去冥殿山的杀手锦寒。
主角觉得自己很倒霉,但是每一次她都能逢凶化吉。身子是铁打的死不了,遇上落雪国的国君居然是自己传说中的舅舅……KAO,舅舅你色迷迷的看着她干什么?!
中朝国的圣兽天落凤凰选择的是未来的君王,可她林晓白不想要当君王啊?!
各位亲们,你们想看宫斗吗?哦,这里有,你们想看幻情吗?哦,这里也有,你们想看缠绵吗?哦,这里还有。你们想看坚韧不拔坚持不懈的斗争吗?哦,这里依然有。你们想看女主角一点一点从零开始最后成为一国之君统一南北两地吗?哦,这里更有!
欢迎光临……咳咳。这是镜子写过最煽情的简介。
当身体的意识缓缓恢复,她感觉到了温热和柔软。睁不开眼睛,只能在一片安宁之中寻找一个突破口。
突然脑袋闯破了什么东西,随之听到一声尖锐的嘶吼:“出来了,出来了!夫人,您的孩子出来了!!!”
林晓白只觉得天旋地转……孩子出来了?难道我生了?!丫的老娘还是个**怎么可能就生了?等……等等……为什么我觉得身体黏糊糊的,而且下半生好像还埋在什么地方……
当一股力将我从那个地方推出来的时候,尖锐的声音再次喊了起来:“恭喜夫人,是个女儿啊,老爷终于有女儿啦!!!老爷终于盼到女儿啦!这下好了,老爷和皇上的约定可以实现了!终于可是实现了!”
丫的,难道说生出来的这个才是我?!!!不会吧,我明明是二十五岁啊,怎么一下子变成刚出生的婴儿了啊?!
这是在红袖添香言情小说站看过的比较不错的小说..楼主可以试读看看啊..
『伍』 好看的网络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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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xiaokang588 - 助理 二级 12-10 22:24
游戏类:从零开始,流氓高手1,流氓高手2(可以分开看)
玄幻类:兽血沸腾,亵渎,恶魔法则,卡徒
穿越类:庆余年,新宋,重生之官路商途,平凡的清穿日子,发迹,楚氏春秋
修真类:凡人修仙传,幽冥仙途,诛仙,仙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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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本类:盘龙,琴帝(此类书褒贬不一,我以前一直在看,喜欢的书友别拍我,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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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临异世
《冒牌大英雄》 作者:七十二编
简介:千载难逢的机会啊!眼见周围没人,胖子一冲动,来不及细想就一跃而起,两手一错,一声轻响, 那帝国士兵的脑袋被硬生生转了一圈.整个人便如被小孩把脖子扭成麻花的破布娃娃一般倒了下 来。第一次杀人,胖子可没这么简单,反手一把匕首插进了这个倒霉士兵的咽喉。
点评:韦小宝式的主角,现在给我的感觉就是主角官不够大,追看到现在还是跑腿的。
《庆余年》 作者:猫腻
简介:一个年轻的病人,因为一次毫不意外的经历,穿越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成为伯爵府一个并不光彩的私生子。修行无名功诀,踏足京都官场,继承莫名其妙的商团,且看没有自己身份的私生子,是如何玩转商场、官场、战场以及婚场。
点评:轻松,真实,仿佛自己就在另一个时空——这书给我就是这个感觉。
《宋风》 作者:戒念
简介:静辉作为医务兵莫名其妙的回到了宋朝后,他该如何在这个陌生的时代去生存?改革之路充满了扑朔迷离的变数,王安石、司马光、苏轼……所有的人都在寻找大宋的出路,到底又是谁对谁错?眼前的一切都在锤炼着王静辉走向成熟,重生的蝴蝶是否能够改变历史的走向?请看一个现代医生所演义的《宋风》。
点评:前半段看主角如何白手起点成为大宋首富,后面就是看他培养出来的弟子如何在大宋政局中叱咤风云。
《窃明》 作者:大爆炸
简介:穿越类、明末争霸题材。英雄身负朝野海内之望,魔王胸怀席卷六合之志。战必胜、攻必取,中兴大明,开万世太平——英雄简在两帝之心。言必行,行必果,名扬天下,收四海之心——魔王且行叵测之谋。尸骨漫漫铺就帝王路——流不尽的英雄血,杀不完的仇人头。
点评:如果作品是从主角投毛文龙的逃亡路上开始连载的话,应该会受到更多读者热棒。在一个荒岛上慢慢发展壮大势力,一直是我喜欢看的书。
《一等位面商人》 作者:大漠里的沙子
简介:一次偶然的灵魂穿越,使陈锋成为了异世界的一个落魄小贵族,可幸运的是,陈锋同时也成为了一名神奇的位面商人。位面商人嘛,顾名思义,就是在不同的位面做买卖的家伙!打开一个空间黑洞,把另一个世界的特产贱买过来,随后在自己的世界里高价卖出去;或者搜集自己这个世界的特产,随后倒卖到另一个世界去小到魔法卷轴,大到神格神器,如此倒来倒去,低进高卖,岂不爽哉?
点评:作者用两个位面穿梭的概念巧妙的设置了兴奋点,这是我追看的原因。
亡灵进化专家 小说作者: 大巫师 新书
亡灵的进化之旅
【简介V1.02】
安德听到了亡灵世界传来的喧嚣:
亡灵领主痛哭:流氓安德会妖术,大家根本挡不住!
死灵君王高呼:亲爱的安德君王,您进化的亡灵,能不能再卖咱几个?
死神狂怒咆哮:渎神的骷髅法师安德,这是亡灵位面,不是你家菜市场!
……
安德委屈非常:尊敬的死神,我这人,最是老实本分忠厚善良,怎么可能做这些?真的,谎言之神她能证明……
武林高手在异世 类别:玄幻 作者:酒品
点评:这是较早的一本了,重生异界大世家、不受重视的子弟早露峥嵘,很喜欢其设定及情节
无敌幸运星 类别:玄幻 作者:开玩笑
点评:人气很旺的老牌YY小说,抛开异能,里面的美人儿令人垂涎
神圣巨龙魔法师 小说作者:吏少一 小说类别:异世大陆
他穿越异世之后成了已经挂掉的魔王和龙族美女的儿子……
他从小被寄养在人类国家,……
他离奇的拥有两位自己从来不愿意乖骑的龙宠……
他不以自己是恶魔王之子而感到惭愧,他对恶魔的评价只是在和名字叫神的一种生物的战斗中失败了一次,如果再来一次,恶魔胜了,那他就是新的神。
他将怎么一步步的由堕落天使进化为具有东方本土气息的异世巨龙,他将怎么去改变魔与神的定位,又是怎么去完成那个连神灵都望而止步的愿望……
武当传人在异界
一个武术世家的独子,无意中来到剑与魔法横行的异界。作为一个与众不同的人,面对古怪的魔兽,聪明的人类,美丽的精灵,憨厚的矮人,勇猛的兽人,神秘的迪克族人,以及飘渺的神族,邪恶的魔族,他该如何展开在异界的旅程?
无赖金仙 类别:玄幻 作者:梁湛
点评:心中着迹,处处会有魔幻,放也不过人生一赌,率性的狂歌醉曲
张三丰异界游 类别:玄幻 作者:写字板
点评:张三丰异界游是一本很好的异界重生小说 主角强大 对手也不弱 没放过一个爱主角和主角爱的女子
少林武僧在异界 类别:玄幻 作者:特别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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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品家丁
年轻的销售经理,因为一次意外经历,来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成为萧家大宅里一名光荣的——家丁!
宗教裁判所 类别:奇幻 作者:八部浮屠 新书
点评:强淫啊,看吧,看吧,新人榜第一找到的好书,难得
比蒙传奇 类别:玄幻 作者:写字板 新书
点评:张三丰异界游的作者写字本的书,其实看到比蒙两个字就被吸引了。
破灭时空 小说作者: 任怨 (新书)
自古以来,军中最精锐的人员只会在两个地方。一是最精锐的特种部队,二就是在重犯监狱。
赵立为了隐瞒自己修行天才的事实,只能加入军方,用军方的战斗功法来掩盖自己的修为异常。但是,却被莫名其妙的分配在重犯监狱服役。
在监狱,赵立结识了无数穷凶极恶的重犯,也学到了很多非凡的技能,但最重要的,却是见识到了社会和军队当中的黑暗。
星锋 小说作者: 闪烁 (新书)
小说类别:现代修真
为了追求至高的力量,所有的修真者都孜孜不怠的修炼,感悟宇宙的衍变,从而达到修炼的巅峰。
宇凡,一个普通的大学生,而他,却拥有了宇宙的镜像——永恒之球!
宇宙的衍变,尽在我手!
天位 小说作者: 孤独枫 (新书)
天位是一种印记,一种象征力量与生命迈入另一种层次的印记……
精通中华古代武学的杀手至尊叶飞云被组织和唯一信任的同伴出卖,落入联邦政府之手,当作试验的弃子送入另一个规则完全不同的空间中,肉身湮灭的他,在灵魂即将消散之时,碰到巨大的法阵印记,投身为龙皇帝国爱尔森侯爵府家主之子……
且看叶飞云如何在这个世界谱写“天位”传说……
一本书总有喜欢的,有不喜欢的,孤独毕竟能力有限,如果大家觉得这本书不好,请安静的离开,骂来骂去也没啥意思,当然,善意的留言指点,孤独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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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玄幻就不得不说一下《神墓》了。号称玄幻小说中的EVA,这本书的气氛也是相当神秘的。从一开始就设下了一个个令人费解的坑,而后慢慢地在后文一步步的揭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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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辍学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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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古玩、奢侈品,包装房地产、明星,是他的拿手好戏。
一个震古烁今的传奇魔法师,
创造了挑战神则的禁咒,使自己成为了不破不灭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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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法师 小说作者:汤泽 小说类别:异世大陆
到底是神的无上法力造就了人类的卑微,还是人的无知虔诚造就了神的权威?
人和神的战争自人类诞生的那一日起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三万年前,一场席卷大陆的元素风暴导致了煊赫一时的魔法文明走向彻底没落,“圣衣时代”随之兴起。
三万年后,一个超级大家族中的庶子因为天生不能习武而不得不踏上了魔法的苦修之路。
当来自“地球”的武修被少年仁厚善良感动而舍己造就后,意外得到传承的少年,路又在何方?
歌舞升平下的暗潮,宗教间万年的战争,繁华的帝都,风流的贵族,绚烂的斗气,一切浮华背后究竟埋藏着怎样的真相?
记录在古老文集上的文字究竟是一种掩饰还是一种暗示?
『陆』 想写关于刑警的小说 有什么经典案情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
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
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是弃婴,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95)第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的规定。徐某某与章某将原告收养违反上述不得收养弃婴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即使当时收养关系成立,但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原告才三岁,此后,原告就被生父母领回去抚养至今,已经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重新建立父母关系。所以,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1、从1987年9月原告出生第十五天起,原告就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这是原告生父母与徐某某、章某夫妇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得到包括第三、第四被告在内的徐氏家族一致认可,并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原告的户口簿、四被告的协议书和徐氏宗普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告被收养是在1987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并没有规定养父母去世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失,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因此,第三、第四被告认为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徐某某、章某的遗产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是原告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养父母遗产的行为无效。理由是:
1、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依法应归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2、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协议内容无效。
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1989年、1990年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日起,其遗产即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但九年后的1999年9月(原告才13虚岁),四被告却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养父遗产由亲胞兄弟所有,原告徐某因未成年遗产归属问题由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作主,自愿同意,原告不接(继)承其养父遗产。"这一约定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进行有损或者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四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第四被告所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使原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四被告于1999年9月签订"协议书"后,他们即依据该协议占有、使用原告财产,至今已5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三间房屋应归他们所有。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第四被告依据违法的、无效的"协议书"占有、使用原告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今年才16岁,在年满20岁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不因两被告已经实际占有5 年而归占有人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理诉讼,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pre>
『柒』 求一部绝对好看的日本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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