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始末,凶手罪行累累,后来怎样了
高承勇,1964年11月10日出生于甘肃榆中县,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在白银及内蒙古包头两地涉嫌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
2016年8月26日,高承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18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甘肃白银中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甘肃白银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作案手法残忍至极,令人发指。尽管,当时作案现场留下了许多痕迹,包括作案凶手的指纹,但在此后的6年时间里,公安部门却一无所获。
直至白某遇害6年之后,相似的作案手法又出现:1994年7月27日,白银市供电局食堂19岁的女工石晓静死在供电局宿舍里,其颈部被薄刃切开,上身、后背有锐器伤43处……又是同样的手法作案,又是同样的指纹。白银连环强奸杀人案的专案组也因此成立。
据悉,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使用的Y-STR方法为很多案件侦破提供了参考。Y-STR方法是法医学对精子的一种DNA检测手段。高承勇一位堂叔的DNA,因行贿被录入数据库中,警方将它与当年命案现场留下的痕迹相比对,最后发现高氏家族的成员高承勇高度吻合。
侦破技术的飞跃,让残害11条人命的杀人狂魔最终伏法。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科技用于侦查取证,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但是,除了技术贡献的力量外,办案人员多年坚持不懈地努力不容忽视。在此,我们也应该为警方点赞。
Ⅱ 有声小说白银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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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白银连环杀人案回顾:变态狂魔血债累累,多名女子先后惨遭奸杀,结果怎样
1988年到2002年,凶手通过14年的时间,在甘肃白银及内蒙古包头市连续强奸残杀女性11人,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才8岁,案犯强奸、奸尸、分尸等行为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而且凶手把罪恶的矛头指向了一个人群:年龄小且单身的女性。其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给社会造成巨大恐慌。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承勇,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命令,执行了对高承勇的死刑。为害人间近30年的恶魔,终于被送进了地狱。
一个恶魔,让十几个家庭支离破碎。受害者在有一位女性和恶魔高承勇年龄一样大,而这个恶魔,却比受害者多活了二十多年,在人间享受着大好时光。好在是恶魔已入地狱,几十条人命终以得安息。
Ⅳ 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始末,凶手恶贯满盈,后来怎样了
高承勇,1964年11月10日出生于甘肃榆中县,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在白银及内蒙古包头两地涉嫌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
2016年8月26日,高承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18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甘肃白银中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甘肃白银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作案手法残忍至极,令人发指。尽管,当时作案现场留下了许多痕迹,包括作案凶手的指纹,但在此后的6年时间里,公安部门却一无所获。
直至白某遇害6年之后,相似的作案手法又出现:1994年7月27日,白银市供电局食堂19岁的女工石晓静死在供电局宿舍里,其颈部被薄刃切开,上身、后背有锐器伤43处……又是同样的手法作案,又是同样的指纹。
白银连环强奸杀人案的专案组也因此成立。
2015年3月,甘肃警方决定重启侦查工作,围绕指纹和DNA两个方面深入开展侦查工作。之后通过Y-STR检测,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经过指纹比对和DNA进一步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高承勇。
2016年8月26日,警方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高承勇抓获,此时距离他犯下第一起案件已经有28年。而这一切源于高承勇的一个堂叔涉嫌犯罪后,被提取了其DNA信息,警方通过Y-STR检测,才发现城河村高氏家族有作案嫌疑,挨个录入指纹。
提取高承勇指纹和DNA时,他表现惊慌。警方很快发现他的指纹和命案现场指纹高度吻合,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对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警方调查,高承勇年幼丧母,从小由父亲带大,双胞胎哥哥掉进河里遇难,高承勇多次跑到哥哥遇难的地方失声痛哭。亲戚眼中的高承勇“比较柔”不爱说话,上学时成绩也一般,但小时候对父母很孝顺。
高承勇父亲去世前瘫痪好几年,他守在床前端屎端尿,每天给父亲擦洗全身。父亲去世后,他经常无端失踪,他妻子在月子期间挨饿,只好求助一墙之隔的堂嫂,勉强要点馍馍饱腹。
高承勇做法没有明确目的,完全随机,具有变态人格。他选取的目标就是他觉得年轻的、漂亮的。对于犯罪动机,高承勇只回答了“报复”两个字,就拒绝再回答此类的问题。
2017年4月24日,白银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2017年7月18日至19日,该案在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使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
2018年3月30日,甘肃白银中院对"白银连环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2019年1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据悉,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使用的Y-STR方法为很多案件侦破提供了参考。Y-STR方法是法医学对精子的一种DNA检测手段。高承勇一位堂叔的DNA,因行贿被录入数据库中,警方将它与当年命案现场留下的痕迹相比对,最后发现高氏家族的成员高承勇高度吻合。
侦破技术的飞跃,让残害11条人命的杀人狂魔最终伏法。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科技用于侦查取证,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但是,除了技术贡献的力量外,办案人员多年坚持不懈地努力不容忽视。在此,我们也应该为警方点赞。
Ⅳ 回顾高承勇:白银连环杀人案罪犯,连续作案11起,结果怎样
在白银和内蒙古包头市,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连续作案11起,包括抢劫、强奸、杀人、侮辱尸体等行为,然而他终于在2016年被警方抓捕归案。
高承勇
1964年11月10日,高承勇出生在甘肃省的一个普通家庭,小时候高承勇就非常不听话,喜欢在外面和伙伴一起玩,不喜欢上学,逃课更是家常便饭,上学期间识得几个字,没几年就辍学回了家。
经过审理,高承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杀人狂魔终于被绳之以法。
Ⅵ 白银连环杀人案
甘肃白银市连环杀人案,是指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详细案情,并悬赏20万人民币,希望能够取得线索。
2016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2016年8月26日,办案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对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Ⅶ 白银连环杀人案:目标红衣女子,虐待死者尸体,并且毫无悔意,后来怎样
在2016年的8月26日,一个很平常的下午,白银市的警察们开始了行动,他们此次的目标是要抓捕一名嫌疑犯,而这个罪犯已经在外逍遥了28年,过着普通人的生活。
他残暴,他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们没有一丝一毫的负罪感,但是他在面对自己的孩子,却挂以关心,担心自己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可是,他不知道孩子们的一生早在他连续作案毫无悔意之时就被毁了,那个人不是别人,就是他。
Ⅷ 白银连环杀人案回顾:变态狂魔血债累累,多名女子先后惨遭奸杀,后来怎样
案件背景
1988年到2002年,凶手通过14年的时间,在甘肃白银及内蒙古包头市连续强奸残杀女性11人,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才8岁,案犯强奸、奸尸、分尸等行为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而且凶手把罪恶的矛头指向了一个人群:年龄小且单身的女性。其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给社会造成巨大恐慌。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承勇,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命令,执行了对高承勇的死刑。为害人间近30年的恶魔,终于被送进了地狱。
最后的话
一个恶魔,让十几个家庭支离破碎。受害者在有一位女性和恶魔高承勇年龄一样大,而这个恶魔,却比受害者多活了二十多年,在人间享受着大好时光。好在是恶魔已入地狱,几十条人命终以得安息。
Ⅸ 甘肃强奸杀人案(白银连环杀人案)有没有记录在十宗罪
强奸杀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