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供小说下载是否侵权呢
如果他真的较起真来,告你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虽然你删除了下载地址,但读者同样可以通过复制来获得该小说。
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任何形式的作品转载发表都应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不过这也少见多怪,因为现在网络上一部小说被贴来贴去的事多了,而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补充。
㈡ 我自己收集的小说放到公司APP里面去算是侵权吗
是会侵权的,收集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㈢ 免费小说网站都是侵权的吗,那为什么百度排行前几位的总是屹立不倒。
像楼上说的,他不可能挨个告侵权,而且有好多人,喜欢无需注册的网,别如我,需要注册的,我觉得麻烦,又得花钱下,郁闷
㈣ 自己收集的小说免费发到自己网站上算是侵权吗
一、你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议及时罢手。
二、详解如下:
1、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补充解释:
1、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㈤ 提供外文小说下载是否构成侵权
你好!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㈥ 未经授权 免费提供pdf或txt小说下载是否合法
未经授权网上传播小说下载 作家告学校侵权
著名作家毕淑敏日前将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告上法庭。据毕淑敏代理律师介绍,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就将毕淑敏的代表作之一《红处方》制作成PDF版供所有网民下载阅读,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毕淑敏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5月份,著名作家毕淑敏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安徽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在网上传播其TXT小说下载《红处方》。而毕淑敏并没有向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授权,毕淑敏认为该学校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6月,经公证人员公证,原告将侵权证据固定下来,并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毕淑敏的代理律师杨君称,该网站未经原告毕淑敏的许可即登载《红处方》图书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进行公开传播则需经过著作权人批准,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而据杨君介绍,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未对毕淑敏作品设限,不仅本校学生可登录下载,普通网民也可浏览,因此认为学校对作品进行了公开传播。
昨天,记者登录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站,进入“在线电子图书馆”后,未发现《红处方》。而据杨君介绍,6月中旬她上该网站,《红处方》仍被下载阅读。记者同时发现,该校电子图书馆分类详细,有工具辅导、管理教学、课外读物、社会科学等8大类别,仅文学历史类就收录了郑渊洁童话、伊索寓言等3700本著作。记者曾致电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络中心,一名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些数字图书中,有的是购买的,有的是由网上下载的。当记者问及是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这些数字图书上传的种类和数量时,他回答“不知道”。随后记者联系上该校校长纪迎春,可当记者刚讲完毕淑敏、《红处方》几个字时,纪校长就告诉记者,“不了解此事,正在开会”,并挂断电话。
http://blog.qingnews.com/5/54384/archives/2008/287946.html
不用我说了吧
我的意思是肯定违法的啦,但是现在中国盗版普遍,这样的传播又能对作者进行变相的宣传,也没什么人出来反对
㈦ 小说下载阅读器 这类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此类工具本质上只是用来看小说的浏览器而已,浏览器也是一种软件,自动带缓存下载的。
㈧ 做一个免费的小说网站属于侵权吗
如果能做抄到以下几点就可以不算袭侵权 发布到自中国站时必需注明出处、尊重原创 小说内容有所改动 或者标题改动也不算侵权 非盈利型的中国站不算侵权 总之:要想不触犯到法律的话就得打擦边球,你的中国站不能以已经出版等类的小说来盈利,这样做肯定会犯法,任何侵权后又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就会触犯法律,因为这涉及到了金钱的问题,只要你的小说中国站别拿这些有著作权的小说去盈利一般没人会管,这种中国站实在太多了,只要把著作权人的署名注清,把转载的地方注明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