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写关于刑警的小说 有什么经典案情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
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
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是弃婴,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95)第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的规定。徐某某与章某将原告收养违反上述不得收养弃婴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即使当时收养关系成立,但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原告才三岁,此后,原告就被生父母领回去抚养至今,已经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重新建立父母关系。所以,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1、从1987年9月原告出生第十五天起,原告就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这是原告生父母与徐某某、章某夫妇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得到包括第三、第四被告在内的徐氏家族一致认可,并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原告的户口簿、四被告的协议书和徐氏宗普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告被收养是在1987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并没有规定养父母去世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失,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因此,第三、第四被告认为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徐某某、章某的遗产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是原告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养父母遗产的行为无效。理由是:
1、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依法应归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2、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协议内容无效。
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1989年、1990年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日起,其遗产即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但九年后的1999年9月(原告才13虚岁),四被告却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养父遗产由亲胞兄弟所有,原告徐某因未成年遗产归属问题由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作主,自愿同意,原告不接(继)承其养父遗产。"这一约定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进行有损或者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四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第四被告所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使原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四被告于1999年9月签订"协议书"后,他们即依据该协议占有、使用原告财产,至今已5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三间房屋应归他们所有。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第四被告依据违法的、无效的"协议书"占有、使用原告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今年才16岁,在年满20岁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不因两被告已经实际占有5 年而归占有人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理诉讼,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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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推理言情小说我推荐丁墨的《他来了请闭眼》、《如果蜗牛有爱情》、《美人为馅》。
翼苏轼的鬼的《论高冷的倒塌》、《推理补眠中》、《心理塑造者》、《心盲》、《心理支配者1、2》等。
古风破案小说《簪中录》、《仵作娘子》、《寻郎》、《吉祥纹莲花楼》等等有很多。我头条号里有发的关于破案悬疑推理小说的推荐,喜欢的请关注点赞。
Ⅲ 警察与总裁的gl小说
介绍几部豪门总裁种类的都市小说:
《心房里的太阳》《暖爱甜如蜜》《一如清雨入微泥》《念时情深化眉开》
来自==》有“看”“书”社-》-》公纵号
总裁文是女生类小说的一种,是描述现代版灰姑娘的爱情故事。起源于台湾言情小说,此系列文一般都带有虐的情节。
Ⅳ 求关于警察,军人的言情小说
《长官爱人》作者:涩女
文案简介:
先结婚后恋爱,你敢么?
如果你敢,那不能离婚的军婚呢?
如果你还敢,那么,对着一张死鱼脸呢?
祝琪祯:
原来爱情不是一次性的……
不是爱过了就再也不会爱了……
东方乾,抗拒你,是不是我的错?
爱上你呢?也是我的错吗?如果是,那便将错就错吧!
东方乾:
河水汇入大海,便不再是河水,爱情成为过去,便不再是爱情。
当寂寞化成相思,当微笑变成誓言,我的心,日月可鉴!
祝琪祯,我要的只是现在……
无谈笑,典型的都市女孩。心里藏着千千结,外面穿着厚厚的盔甲。在孤独中长大,视寂寞如平常。直到有一天,她为自己安排了一段婚姻——嫁给一个不回家的军人,将会怎样?
那个父亲的男人,和她有杀母之仇;报,还是不报?血肉之躯,撕心之痛,岂是言语可以开解?!
《天堂太远•人间正好》作者:桔子树
这年头,好男人要么已经结了婚,要么就有男朋友。
如果一个男人到了三十二,他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甚至从来没有过男朋友和女朋友,那他一定有生理缺陷。
如果没有生理缺陷,就一定有心理缺陷,如果哪里都没有缺陷,那就只剩下一个解释,他是个火星人。
苗苑从来没有想过她有一天会跟火星人谈恋爱!
这年头,二十出头的女孩子总有数不清的怪想法。
她们一会儿恼了一会儿高兴,一会儿乖得像猫咪,一会儿哭着说分手。
陈默觉得小女孩都是来自外星球的生物,他从来没有想过有一天,他会与她一起在地球生活。
他是一个狙击手,在沉默中靠近目标,一枪见血从不落空,他是天生的军人,曾经他唯一的爱人是一杆修长的枪。
她是一个蛋糕师,指尖上流淌着牛奶与蜜糖的芬芳,温婉娇柔,笑意盈盈,像新生的蔷薇。
当冰冷的枪口遇到柔美的蔷薇花。
当甜蜜的奶油融化生涩血痕。
生活,让不可能的人相爱。
《人间烟火》作者:桔子树
简介:
婚礼应该是每个女孩最美好的回忆,但是苗苑的婚礼却只能是她最难忘的婚礼。
陆少校说:生活是一场持久战。他对陈默说不是娶了人家就完事了,还要好好继续哄。
但是陈默是死狗个性,苗苑也不指望他能改了,但是这个千年铁树还是慢慢开花了。
怎么说呢?我一直觉得其实陈默真是个囧人,他只是不说,不代表他脑子不会想啊。看着这篇文章偶尔实在是被陈默给囧到。
《幸福不脱靶/时光若有张不老的脸 》作者:沐清雨
他是个极有军人气质的男人,连吵架时掷出的话都如发口令般短促而有力:“不许大喊大叫!给你十秒钟时间调整自己,现在倒计时,十,九……”
她气愤:“有没有点儿时间观念?需要调整十秒钟那么久?”
他是个很血性霸道的男人,对她裙子长度引来的较高回头率颇有微词:“你可真给我长脸!”见她呲牙笑得没心没肺,他板起来脸训她:“下次再穿这么短看我不关你禁闭。”
她撇嘴:“我是满足你的虚荣心,搞得像是有损安定团结扰乱军心一样。”
这是一场军民协同作战的“战事”,这是一桩围绕幸福靶心打转的温暖情事,且看他们如何在嘻笑怒骂中撰写与众不同的—幸福打靶手则
《留学之恋》作者:快乐绷带人(痴情将军vs中国留学生。vip正文完结+3番外)_
痴情将军跟中国留学生的爱情故事。
后来顾北觉得从遇到金泰城开始她的劫难就开始了!
她为这段爱付出了太多,也失去了太多。
本文有甜有虐,男主超痴情,女主对爱情很勇敢,反正亲亲们自己看吧,偶是文案无
绿红妆之军营穿越 作者: 金子
内容:一个很平凡的大学研究生穿到了某师长女儿的身上,发生了很多搞笑的事
《后来》作者:彦归来
文案:
紫俏在很小的时候听外婆说:“男为天,女为地,门当户对才能成就方圆”。
后来,她牢记这句话,带着笑,看他消失在人海,。
后来,她终于在眼泪中明白,有些人一旦错过就不在。
后来,她总算学会如何去爱,但流年水影中,此人非彼人。
诗文做解——
月兮苍苍,皎望其光,我有所慕兮,如缕初长;
月兮茫茫,庭芷拂霜,我有所思兮,彼天一方;
小白做解——
喜初恋纯情的请入第一卷;
喜纠缠孽恋的请入第二卷;
喜豪门恩怨的请待第三卷;
喜H的目录中找,但,水到娶成,才动人。
人物做解——
私生女有爱无份,良人是谁? 才子或大亨。
豪门女有钱无情,男鸭可信? 痴心或钓鱼。
丑女遇风【蟹】流帅哥,能成绝配? 欢喜冤家。
爱情没有道理!《后来》等你,倾听后来的事!
放弃你,下辈子吧 作者: 桩桩
你有过与五十人开相亲茶话会的阵仗吗?
你与相亲男逛街,结果被拉进每家店铺参观兼被参观,你会如何保持笑容?
你说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他的回答是:“放弃你,下辈子吧!”
深夜遇着作者云五,聊及相亲搞笑事,突然想起一个真实故事。深情霸道男啊,人间极品。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个美妙的故事。
Lucky Coin 作者:水下行者
【文案】
“字或者花,你要哪一面?”
“这个游戏,我不玩。我要的是一枚完整的金币。”
人生如梦,却并非游戏。你期待的事情并不一定能如愿以偿,你从未想过的事情倒有可能不期而至。
当噩梦变成了现实,你能否接受?
如果你接受了噩梦般的现实,你又该如何去做?
可是你不知道该如何去做,你是否需要一枚金币?
一枚金币真的从天而降的时候,你是否会弯腰将它拾起?
在西方传说中有所谓的“幸运金币”,硬币也总是有两面。
本文试图通过讲述一位在演习中致残的特种兵少校退役后结识了一位建筑设计师,与之展开的一段温馨浪漫却又无法逃避种种现实困境的爱情故事,
从而表现理想爱情与现实生活的对立、选择、辩证、理智与情感的等等。
《优雅的制服控》作者:之淼
文案
军服、护士服、警服……为什么还是制服。
好吧,我承认我是制服控。
不管是哪一款制服,我都要穿出撩人的优雅。
5岁那年我把一小胖子给揍了,那小胖子刚好是当时军区政委的儿子,被罚跑操场3圈。
8岁那年我带着尹以薰离家出走,被罚操场10圈。原因是她能穿裙子,我只能穿裤子。我就带着她去流浪,1小时吧好象。
12岁那年我踢球把军区办公室的窗户玻璃给蹦了,被罚2公里越野跑。当时我特想当女足,主要是男足太不争气,女足多威风。
16岁那年我收到的情书被我娘亲发现,我那时候收到20多封的情书呢,被罚5公里越野。
从那之后,我就是党和人民的好孩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国家,保卫黄河,保卫新中国。
直至28岁那年,被我娘亲发现我和一妖孽躺在床上,被罚2次一共45公里武装越野,从此走上欠债肉偿的悲催小三之路。
当28岁的美处遭遇JP优质男,制服的气场风卷云涌……
这是一个喜欢吃肉的小红帽与腹黑大灰狼的故事。
危险关系 作者: 跳跃的火焰
文案:
飞蛾扑火。
她似飞蛾,他是火。
她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却放出了一个恶魔。
爱情是糖,甜到忧伤 作者:颜月溪
【文案】
佛说,人生有八苦
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五阴盛
总有那么一个人,会让你相信命运,相信彼此是为对方而生
总有那么一个人,能让你等了一年又一年,依然无悔
曾经错失的六年,是否能因为她的回归而使爱火重燃
一起走过了青梅竹马的岁月,余生能否携手天涯
和他相遇,不是奇迹,是注定
和他相爱,不是永远,是朝夕
忘了自己、不求结果,只求在最美的年华,遇到他
不管不顾不计较得失的爱一回
其实,不枉此生
《狐狸的秘密》作者:颜月溪
黎小梨从来没想到自己会嫁给军人
尤其是谢羽杨那样严肃、刻板、不爱说话
除了会讨好她爷爷,一点也不可爱的怪人
尽管她坚信:一切不以恋爱为基础的结婚都是耍流氓
包办婚姻害死人
可谁叫她出了那么一件“不光彩”的事
自己闯的祸,可不得自己兜着
本文甜、腻、嗲,情节忽悲忽喜,进度忽快忽慢,内容天马行空,人物异想天开,借用高干文的壳,记录一个女孩儿的成长故事,最大的优点就是不弃坑,最大的缺点是不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欢迎走过路过,不适应作者文风者也请自行绕道,散买卖不散交情,不喜欢还非要自虐的请于无人处自行了断,管杀不管埋。
《大盖帽,小嫂儿》作者:林晚泊
继续一句话的文案:“除了大哥我不能容忍你跟任何男人在一起,不管怎样都要把你抢回来。你只能有一个身份,不是大嫂而是我的女人。”
男主是警察,也算吧
Ⅳ 双警察的耽美小说
有啊,大多都是刑侦
破云 淮上 作为攻的严xie(山牙子)内心独白:江停他是不是喜欢我?
他为什么这么做?
他一定喜欢我!不然他为什么要在我面前吃包子,喝牛奶。
堂堂恭州市禁毒总队第二支队长,竟然喜欢我!
(一段时间后……)
我好像喜欢他。
(具体语言不记得了,这应该是大概情况)
2.默读 Priest 刑警队长攻X霸总又浪又苏受
骆闻舟X费渡(可以算是警察,但我觉得更像顾问)
3.犯罪心理 长洱 刑警队长攻X心理专家受
刑从连X林辰
书里的关于心理学的知识很好看
推一下《镇魂》priest 不是双警察哈,我觉得有点类似刑警办案,关于妖魔鬼怪,牛鬼神蛇。
沈巍X赵云澜 (btw,这个是有电视剧的,我看了一点,感觉挺棒的~)
Ⅵ 寻找一本耽美小说,警察卧底恋上黑帮太子的故事,具体情节如下
柠檬火焰的《束缚》
Ⅶ 有没有一边办案一边谈恋爱的很暖的小说
丁墨的如果蜗牛有爱情
Ⅷ 求推荐 小说——纯爱 惊悚 悬疑 剧情线完整 逻辑清晰 情节精彩 人物形象丰满 主角互动有爱
1默读
作者:priest
文案
童年,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创伤……
我们不断追溯与求索犯罪者的动机,探寻其中最幽微的喜怒哀乐,不是为了设身处地地同情、乃至于原谅他们,不是为了给罪行以开脱的理由,不是为了跪服于所谓人性的复杂,不是为了反思社会矛盾,更不是为了把自己也异化成怪物——
我们只是在给自己、给仍然对这个世界抱有期望的人——寻找一个公正的交待而已。
CP:
专治各种不服老流氓攻vs又怂又浪富二代受
(骆闻舟X费渡)
情敌变情人。
注意主角栏
年上=w=
内容标签:悬疑推理 都市情缘
搜索关键字:主角:费渡,骆闻舟 ┃ 配角: ┃ 其它:夏季清凉特供
2《犯罪心理》作者:长洱
文案
有天,林辰在看书的时候,刑从连问他:
你是心理学家,那你能帮我看看,我适合跟什么样的人结婚吗?
林辰记得,自己那时告诉他,爱情是世界上最不可估量的东西,就算是心理学家也无法预测,因为人与人的相爱过程中充满了无数变量。
刑从连又问,什么是变量?
林辰那时想,变量就是,我以为你只是个普通的警察,最喜欢在大排档开一瓶啤酒吃小龙虾,却不知道,你原来是……;
又或者说,变量是,我不知道我会爱上你,也不知道,你何时会爱上我。
Tips:
1.林辰受。
2.苏文。
3.为了河蟹,背景现代架空。
内容标签: 悬疑推理 现代架空
搜索关键字:主角:林辰 ┃ 配角:刑从连
作品简评
三年前,心理学家林辰因为一起绑架案被打入谷底、失去了一切;三年后,就在他已经习惯平凡生活,立志成为优秀宿舍管理员时,一桩连环谋杀案又再次将他扯入腥风血雨的案件之中……尸体旁的白沙、被劫持的客车、校园连环自杀案,诡异案件接踵而来,真相远不止如此,而命运啊,命运就是一二再再而三都逃不出的玩意,所以认命就好。
3《杀青》无射
文案
一句话版:
这是一个(双重身份)连环杀手与(好基友)FBI一同追捕(其他倒霉的)连环杀人犯(同时相爱相杀)的故事。
文青版:
他以欲望为陷阱,以鲜血为诱饵,以外貌为伪装,猎杀在黑暗中捕食的狼。
他是位列FBI通缉榜的连环杀手,他以牙还牙、我行我素、任意妄为。
他为自己取了个代号:
杀青
观众喜闻乐见版:
美剧风,强强,HE
4《山河表里》作者:priest
文案
讲一个双向暗恋的大冒险故事
注意是奇幻文,请大家不要被序章误导。
CP:先出来的是受
扫雷:背景不科学,人物不科学,相关动植物不科学
内容标签:幻想空间 异世大陆
搜索关键字:主角:褚桓,南山 ┃ 配角: ┃ 其它:远郊区县扯淡风
5过路阴阳
作者:捂脸大笑
一个以行骗为生的神棍遇上真天师的故事。
现代都市文,三教九流、风水道法、怪力乱神
天师攻x神棍受,竹马变天降,相逢不相识,强强1v1
6建国后,男主不准发芽
作者:石头羊
【文案】
一天的午夜,地球形成。
12个小时后,在大洋底部,远古细胞生物开始蠕动。
约6亿年前,无脊椎和有脊椎动物降生。
约16:48,4亿年前出现了两栖类,21:36,古生代结束,恐龙时代到来。
这天结束前40分钟,鳞甲目动物几乎绝迹,地上充斥着哺乳动物。
——23:59,人类出现。
——00:00,另一种人形智慧生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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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两脚行走的人,一半从海里来,一半从树上来,海给了生命的人类天生强大,树给了生命的人类不惧怕死亡,他们虽长得一样,却不是同族,一个有血有肉怕痛苦,一个离了大地便成土。”
——摘自《阿姆莎异族传统民谣2004年译本》
注意:
注意:胡扯向不科幻,1V1,互宠爱好者,撒糖不要钱。
西皮:物种不明你们随便猜的全宇宙最苏最好最棒最可爱的攻×神经病我就不告诉你是哪里有病受
闻楹×蒋商陆
重点:不要逆西皮,逆了也不负责。
内容标签:灵异神怪 甜文
搜索关键字:主角:闻楹,蒋商陆 ┃ 配角:洋葱大蒜胡萝卜 ┃ 其它:建国后男主不准发芽
7《寒武再临》作者:水千丞
文案:
距今五亿多年前,是地质学史上称为寒武纪的古生代时期,这一时期作为古生代的第一纪,不仅对地质学研究有着重大意义,更是古生物学历史上最为疯狂、绚烂、神秘的时代。
在寒武纪之前,地球物种较为单调,寒武纪时期,在地质学上相对很短的几百万年间,全球物种突然疯狂进化,数不清的无脊椎动物、节肢动物、软体动物、腕足动物和环节动物等等都毫无征兆地出现在了这个星球上,极大地丰富了地球物种多样性,这璀璨的几百万年,被称为“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又经过数亿年的演化,才有了今天生命多彩多姿的地球。
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的原因,是一个巨大的谜团,也是达尔文进化论最大的悖论。
如果,在人类文明征服整个星球的今天,寒武纪再次降临,全球物种再次疯狂进化,这个星球将遭遇怎样的洗礼?从食物链顶端轰然坠落的人类,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命运?
本文就是围绕寒武纪再次降临这个背景展开的故事。
本文大背景设定借用自起点文《全球进化》,已得到作者本人咬狗大人的授权。
文中的背景、升级模式、物种进化方式、战斗模式、主线情节,借用《全球进化》部分内容,但所有设定都做出了大幅度修改,人物和情节均为原创。
万分感谢咬狗大人的支持。
本文有千奇百怪的进化和物种的异变,有升级,有团队,有战斗,有基情,有多属性美男,有无限YY空间~~老千不坑不BE,请大家多多支持哦~
主CP属性:人妻技术宅受和面瘫特种兵攻
PS:养父中的主副CP都将在这个末日场景里出现,龙血一族将作为末世一股庞大的势力和本书的角色们正面相遇!!!!!喜欢《养父》的童鞋们不要错过哟~~
搜索关键字:主角:丛夏,成天壁 ┃ 配角: ┃ 其它:末世,冒险,升级
编辑评价:
植物飞速生长、流浪动物攻击人类、食物加速腐败,一切的怪异现象只源于青海格尔木地区的一场大地震。异常就像瘟疫一般,迅速从青海地区蔓延开来,全国一度陷入了诡异,并且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恶化。丛夏只是个普通的小职员,寒武纪再次降临,却要被迫参与到这场物种疯狂进化的反抗当中…… 人妻属性自然萌的主角丛夏,面瘫属性间或傲娇的机密军人成天壁,攻受的搭配是文章的亮点萌点之一。作者开篇运用了大笔副来突出物种进化,通过各种诡异的细节,渲染奠定了文章的整体基调,随着故事情节的慢慢展开,无论是特种兵浓郁的军人气息,或是主角丛夏励志向的成长,还是二人的并肩作战同进同退,都让读者血脉贲张欲罢不能。
8
《这锅我不背》作者:天堂放逐者
文案
替身演员简华,某天发现熟人外加不熟的人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他,甚至连国家某部门也找上门——
异能小组组长:简华同志,我代表国家告诉你一个刚刚发现的世界机密。
主角:啥?
异能小组组长:其实我们的世界是一本书
主角:WTF?
异能小组组长:而你将会成为这连续七部的小说里的最后反派。
主角:……
主角心情如文名
穿书者甲:你我竹马竹马,我不该是你心中的白月光吗?
主角:……
穿书者乙:我曾经对你有恩,你不是应该对我推心置腹吗?
主角:……
穿书者丙:我这么善解人意忙前忙后,我们不应该是好基友一滚上垒吗?
主角:……
主角心情如文名
内容标签:幻想空间 异能
搜索关键字:主角:简华、李斐 ┃ 其它:遗弃者、反穿书
编辑评价
替身演员简华,某天发现自己的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世界只是一本书,而简华与影帝李斐都是这本书里的反派。面对这样的命运,简华愤而甩锅。本文从“穿书”元素入手,选用一个新奇的角度,讲述故事里原本的反派大BOSS,在剧情被众多穿书者改变后,怎样意气风发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