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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人物名受著作权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1-06-22 13:38:56

㈠ 请问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这么写算不算侵权

不会构成侵权,名字又不能注册专有,只要你别复制人家的故事情节就行了,太相似也不行

㈡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㈢ 请问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这么写算不算侵权

不算啊..
你只是取了一个姓而已..
这些姓在日本很普通啊..
谁都可以取..
只要你不抄袭人物性格什么的就没关系..
名字可以随便取..

㈣ 小说重名算不上侵权

不算,是按照内容算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㈤ 论作品名称权是否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其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并未明确说明作品名称是否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仅能从法理入手,探寻这一问题。侵犯作品的名称权,笔者认为可以区分出两种情形,其一是他人转载某一作品时,保留了该作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但是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作品名称进行篡改(倘若包括作品名称在内的整个作品都被篡改,无疑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其二是他人盗用了某一作品的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单独对名称权施以保护,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作品。但是我们做文义解释,不难发现,一个完整的作品无疑应该包含该作品的名称,因而对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应该及于该作品的名称,当作品名称遭到篡改、歪曲的时候,即意味着作品某一部分的完整性受到破坏。

㈥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㈦ 作品里的名词受版权保护吗

在一个作品里面,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名词,这些名词原则上来说的话,只是作为这个作品的一个内容而已,那么作品里的名词受版权保护吗?作品里的名词受版权保护吗作品里的名词受版权保护吗?版权保护一般针对的是单独的作品,小说本身符合这一条件,受版权保护,但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就无法受到版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㈧ 小说内容相同,不同小说人物名字,算侵权么

算的,可以参考之前各网络作家及编剧状告于正侵权的案例

㈨ 写名人的小说,小说人物用了抗日英雄的名字,演绎的是其人其事,这部小说的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写名人可以啊!抗日英雄不论名人还是普通人(比如红高梁里的那些底层农民),都是可以的。
不过,既然是抗日英雄,不能写得太离谱,不妨把他们身上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矛盾思想和个人缺点写出来,写得有血有肉形象丰满,不要写成好得发假就行。
但是,虽不是让你把英雄写成假大空的脸谱化,但也不能把英雄歪曲了,就是说小说中的英雄,尤其是有名有姓的英雄,如果没有铁证来证明你的个人突特见解,那就先多读书,多查阅该人物的传记、他或他的战友的回忆录等,找战役事发地的地方史,将英难人物的事迹更多的搜集——也不是让你去写军史,而是希望不要随意乱写,最后不但污辱了英雄,也伤害了全体国人及读者的感情。
祝你写出佳作!

㈩ 用小说里的人物名字命名产品 侵权吗 比如百晓生牌的衣服 之类的

1、
小说
中的人名基本为虚构的,它也不能代表整个作品,所以,使用它应内当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容。

2、参考一下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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