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小说里的人物名字命名产品 侵权吗 比如百晓生牌的衣服 之类的
1、
小说
中的人名基本为虚构的,它也不能代表整个作品,所以,使用它应内当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容。
2、参考一下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㈡ 在小说里出现真实的地名和商店名算不算侵权
地名不算,商店名算
根据小说类型: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人们虚构情节,杜撰人物。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相仿算不算侵权,应区别不同体裁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1)对非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例如文学剧本和小说),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不应认定为侵权,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物。(2)对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不能构成侵权。这类侵权主要反映在报告文学作品中。
㈢ 商店的名称在小说里用不用加书名号或是引号
引号
㈣ 小说里面使用别人小说里面人物的名称算不算侵权!比如独孤求败!
这不算是侵权。
㈤ 请问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这么写算不算侵权
不算啊..
你只是取了一个姓而已..
这些姓在日本很普通啊..
谁都可以取..
只要你不抄袭人物性格什么的就没关系..
名字可以随便取..
㈥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㈦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㈧ 请问小说人物的名字 能用现实生活中 真人的名字吗
当然可以啊。全中国有多少个人的名字是相同的,不存在侵犯姓名权
㈨ 请问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这么写算不算侵权
不会构成侵权,名字又不能注册专有,只要你别复制人家的故事情节就行了,太相似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