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写小说可以与别人的小说同名吗
出名的书,书名一般是避讳的,一般的书,同网站是没有办法创建的,不同网站没有关系
Ⅱ 小说名字重名,算不算抄袭
不算啊 只是名字 内容不一样就行了
Ⅲ 小说的名字可以和别人的一样吗
可以的
小说里重名的很多。
Ⅳ 如果在网上发表原创小说,小说名字与他人小说同名,是否可以
同名是可以的,现在同名的小说有很多,同名的歌曲亦是更多,只要你写的小说不是抄袭他人,有自己的风格在里面就可以了,一个好的作品,不是一个名字就能够隐藏住的,希望你能加油创作出好的作品。
Ⅳ 小说中人物名字和另外一个小说人物名字重名的话算不算侵权
应该不算吧
就像你的名字和另一个人的名字重名了也不算侵权啊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Ⅵ 想的小说名字已经被人用了,能重复吗
一般没有关系,重名的多了,出版小说还有N多重名的呢,更别说网上连载的了,反正读者看作者和简介,就知道是不是自己要看的那本儿了
Ⅶ 小说名字可以重复吗
最好是别用了,改改吧,重复的名字好像不能上架吧。
Ⅷ 假设我起的一本小说名字与网上已有的一本小说同名,这算不算侵权
我认为这并不算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我国定义作品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载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对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清晰的观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并具有适度创作高度的表达方式。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必须注意四点:
一、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完全开天辟地地提出新观点、新思想。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换句话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之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唯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举例来说,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张单词“poke”,谐音中文表述是“破壳”或者“剖客”。该单词的思想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其他人如果要采用谐音的方式表达该单词,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达方式。因此原告有关谐音的主张也将被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例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对公有领域的准确判断,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问题,因此需要科学掌控。
以上是司法解释。
楼主,你的小说只是名字和另一部小说相同,内容完全不同;既然作为文学作品独创性的集中表现部分——正文——是完全不同的,那就称不上侵权或是剽窃他人作品了。完全不必担心。
我举个我知道的例子,有两个有名的网络作家,撒空空和橘花散里都写了部叫《无肉不欢》的作品,两者的内容完全不同,没有人说过有侵权的嫌疑。倒是晋江的蜀客写的《重紫》因为内容在很多地方与Fresh果果的《仙侠奇缘之花千骨》相似,两个作者的粉丝就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都快吵翻天啦。所以楼主你在这方面不用担心。
Ⅸ 小说的名字能不能重复
没问题的,现实中怎么能没有雷同呢?故事可以雷同,小说可以雷同,小说的名字当然也可以重复!
Ⅹ 小说名字不可以相同吗 如果别人写个同名小说可以吗
没必要写重名的,那样有哗众取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