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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鱗豈非池中物是一本不健康的小說,網上傳播屬於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下面就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特點與內容。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刑法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錶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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