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呢?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⑵ 各位大侠,这里有一道关于刑诉中有罪认定的问题~麻烦大家帮我解答一下
答案:若甲乙为故意,则甲、乙两人均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但二人不存在共犯关系,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甲乙为过失,则甲乙无罪。
分析:一,就甲乙均为故意这一前提下的分析。
甲、乙二人均实施了客观上能够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即二人的行为均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其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二人若没有同谋,且是故意的情形下,即认识到有活人的存在,仍然实施侵犯法益的行为,即存在故意。
因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清,且肯定是一个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结果,因此不能肯定何人为既遂,但又因二人均有故意和实行性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二、就甲乙均为过失的前提下的分析。
过失犯罪均为实害犯,即均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甲乙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因此,甲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行为。
既然过失犯罪均是实害犯,那么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必然要有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无法查明因果关系,虽有证据证明为甲乙中一人导致的危害结果,但凭行为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得认定因果关系究竟归属于谁,因此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二人无罪。
小结:分析刑法问题时,首先看行为本身是否有法益侵害性,有则存在犯罪行为,没有,不能以犯罪论处。其次,在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最后分析因果关系,确定犯罪形态。
⑶ 司法考试 刑法 请问间接正犯之间成立共犯吗还是只有一方适用共犯关系
楼下都是乱说的。你可以去看张明楷的刑法,黄皮很厚的那本,上面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明确,间接正犯是可能成为共犯的,他举的例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无该身份的知情的妻子收受贿赂,该丈夫为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妻子为帮助犯,也就是共犯。张明楷说,在有身份的人利用知情的无身份人从事身份犯罪,其本人为间接正犯,该知情人为帮助犯,也就是共犯,二者并非相斥法人。你可以自己去找书来求证。
⑷ 男生对女生说:“我们也是共犯关系。。。”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们是早恋或者做了一些在其他不好的事.内就能理解成这个意思
⑸ 教唆犯在刑法分则里定罪能否产生共犯关系
你好!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可以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⑹ 洗钱罪与其它独立罪名的共犯关系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三个罪名十分相像,但是在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条竞合。本文旨在通过几种情况,表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之下如何定罪。
关键词:洗钱罪 相关犯罪 定罪问题
洗钱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法条规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洗钱罪的定义应该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⑺ 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
可以这样理解,15岁的人与他人一同构成绑架罪,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他满足刑法第十七条的条件,不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成立,为此不影响共犯的成立;故意杀人,其他人没有犯罪的犯意也未参与,其他人不构成共犯,只有15岁的人构成故意伤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