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寫出一個好的偵探小說
緊密聯系警察,和警察一起破案,拿著小本本記錄下來,然後事後好好整理,如果你願意可以大膽的嘗試犯罪,畢竟只有親身經歷之後才能寫出來更好的小說。
❷ 偵探推理小說寫手必備的素材知識書籍,都有哪些
你要寫哪個時代的小說?現在的還是古代的,專業的還是非專業的?故事多還是情節多?主人公有特殊能力嘛?是一看就懂的模式還是如推理吧中出題類的模式?以作者為主還是以他人為主
❸ 寫偵探類小說要注意那些細節
范達因,美國推理小說之父,《菲洛·萬斯探案集》是他唯一的代表作,也是古典推理小說的集大成之作。他將推理小說中的理性分演繹成極至,這個成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范達因所撰寫的《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是推理小說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嚴謹的寫作戒律,同時也被硅恩等後來者奉為指導其畢生寫作的「聖經」。
美國偵探小說鼻祖范達因關於如何寫偵探小說的二十條規則:
探案小說是一種智力游戲,更像是一種競賽,作者必須公平的和讀者玩這場比賽,他必須在運用懸念和推理的過程中,保持誠實並以智取勝。因此,探案小說有著非常明確的守則存在,雖然是不成文的規定,但約束力是非常明顯的。每一個渴求成功的探案小說作者,都應該服從這些守則。 在此,特別列出這些理應稱之為「戒律」的條文,是根據偉大的探案小說作家所遵行的原則,同時也來自所有城市作家內心的信念:
1、探案小說必須給讀者與偵探同等的機會去推理,因此所有的線索要交待清楚。
2、除兇手對偵探布置的謎團之外,作者不應故意向讀者設置詭計,誘導讀者發生混亂。
3、探案小說不應加入戀愛故事,因為這容易使純粹的鬥智游戲,滲透不純粹的情緒,以至引起推理的混亂。
4、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一變變成兇手。因為這樣做,有愚弄讀者之嫌。
5、兇手必須從嚴格的邏輯推理過程中得出。不可偶然或巧合,以及無推理根據的自供。
6、探案小說需要設定偵探,有他來偵察案情及收集解謎的線索,並從而找出真凶。
7、探案小說絕對要有啥人事件,事件顯露的疑點越多越好。因為殺人案件最容易引起讀者興趣。
8、探案小說的謎團必須以嚴格而自然的方式解決。不可使用占卜、魔術以及諸如讀心術、降靈術、水晶透視術等超自然力的方法去解謎。
9、偵探只應有一人。過多偵探往往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攪亂讀者邏輯思考的脈絡。
10、兇手在故事中,必須是主要人物之一。作者不要故意將兇手定為與故事毫無瓜葛的局外人或無足輕重的小角色。11、不應設定那些極有可能被懷疑為兇手的人為兇手,如秘書、馬夫、園丁、傭人、守門人、廚師等人。兇手在故事中,須具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識判斷不會犯案的任務。
12、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兇手只應有一個。不過可以設定共犯,只是案件的全部責任必須由一個兇手承擔。
13、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作為探案小說的主體。這類小說應屬政治小說。
14、殺人方法須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杜撰發現一種科學新元素,或是發明了一種新奇毒葯並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對讀者不公平的戲弄
15、案件自發生到偵察破案,須保持連貫性,以便讀者參與推理。作者不可以故意隱藏重要的破案線索,那無異於欺騙作者。
16、不需要用很長的篇幅來描述與案件進展無關的事物。比如文學性的粉飾、完美的寫景等。因為讀者只想參與案件的智力游戲,其餘皆無關緊要。
17、不可將兇手最終設為強盜、山賊、海盜等職業犯罪者。如此的設定,對於破案毫無鬥智的魅力可言。
18、解決案件時,應避免未到最後關頭,以兇手自殺和意外死亡的情節做結束。這樣做是虎頭蛇尾,純粹是拿讀者開玩笑。
19、探案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純個人性的。如國際陰謀、政變、戰爭等等,屬於間諜小說的范圍不是探案小說范疇。
20、最後列舉幾項凡是認真的探案作家,都應竭力避免的幾種用爛了的手法:
A.犯罪現場留有煙蒂,籍此找出兇手。
B.假造受害者鬼魂顯靈,以致使嫌疑犯自白。
C.故意設下假造指紋在犯罪現場。
D.找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E.犯罪現場的狗沒叫,以此判定兇手和被害者是熟人。
F.揭開謎底時,才告知讀者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❹ 偵探小說的開頭要怎麼寫
偵探小說無非就是小說的一個種類。小說無非是對人,對事的描寫。
偵探小說可以內從一個殺人案現場開容始,由一個案件引出中間的人物,包括警察,偵探,嫌疑人等。隨著人物的出場,案件逐漸走向深入。
當然相反,也可以從人物開始,從人物生活的一個場景,然後切入案件。比如可以描寫一個主人公的生活片段,然後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主人公意外地拉入案件之中。然後隨著案件的發展,主人公在偵破方面的才華逐漸展現。
如果小說中有相對獨立的章節,也可以打破時間的順序,將這個片段單用一個章節寫在文章的最開始。當做是一個序章引出正文。比如N年前的某一起殺人案件。
雖然小說的開篇往往是決定文章的關鍵,不過偵探小說最引人入勝的地方往往是高潮處的推理。所以,普通的開篇也無傷大雅。
❺ 推理小說的創作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推理小說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我以前也嘗試寫過,這類小說對作者的要求很嚴苛,內就拿事件場景的設定來說,如果容事件太老套,就很難得到讀者的欣賞,而且現在很多網路上推理小說層出不窮,如果得不到創新,這個小說就是失敗的。然而最重要的還是細微部分,很多罪犯被發現都是因為一些細小的痕跡,這些細小的痕跡往往就是關鍵,在事情的答案揭曉前,這些細微的痕跡大多都會留有伏筆,然則埋伏筆的好壞很大程度決定了故事的精彩性,其他一部分就是人物,環境的描寫了,這些都和其他小說的要求差不多,還有一點就是環境,有時候,不少線索是在周圍的環境中體現出來的,所以對環境的刻畫也要周到。
這些都是自己邊想邊寫的,可能次序有些亂,但是這些都是我的一些經驗,希望能給你些幫助
❻ 寫偵探小說的基本要素
偵探推理小說是西方通俗文學的一體體裁,與哥特式小說、犯罪小說以及由它們衍專生出來的間屬諜小說、警察小說、懸疑小說同屬驚險神秘小說的范疇。偵探小說主要寫具有驚人推理、判斷智力的人物,根據一系列的線索,解破犯罪(多是兇殺)的疑案。它的結構、情節、人物、甚至環境都有—定的格局和程式,因此它也是—種程式文學。由於傳統偵探小說中的破案大多採取推理方式,所以也有人稱它為推理小說。
❼ 寫懸疑偵探小說應該注意的事項
文似看山不喜平,要一波三折,結局要稍微那麼出人意料一點,要有緊內張的氣氛和復雜容的背景,可以在一個矛盾還沒解決或者似乎要解決的時候再生矛盾,就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給人營造心裡壓迫感;
轉折要自然,出人意料而理所當然,像歐.亨利的小說;
為渲染緊張環境,可重復描寫同一場景或同一某某但不可羅嗦,這是十分考驗作者的文字掌控能力;
注重細節描寫;
當然最重要的是故事情節,要有個好的構思;
要有邏輯推理,因為是懸疑小說,精彩的推理本身就是亮點,還可以增強讀者的代入感;
該結束的時候就結束吧,否則太冗長了不好(像當年的《越獄》,我覺得第二三季基本上沒必要拍了),除非有自信能一直一直保持自己的新鮮感和吸引力。
❽ 偵探推理小說主要寫內容
西方通俗文學的一種體裁。偵探小說主要寫具有驚人推理能力的人物,根據一系回列的線索,解破犯罪答疑案。它的結構、情節、人物,甚至環境都有一定的格局和程式,因此它也是一種程式文學。由於破案大多採取推理方式,故又稱推理小說。
❾ 寫偵探小說的目的是什麼
是因為質量和市場,質量當然是指小說本身的優劣,文筆情節人物等等;市場則指版讀者群,喜權歡看這樣文筆這樣情節這樣人物這樣類型的小說的人數的多寡。質量和市場都是浮動指標,質量好市場就大,而質量本身也是由市場來評價。
也不止如此,寫作,最開始或許只是想讓自己看看,想測試一下自己的能力,想完成自己兒時的某個夢想…當完成之後,我們小小的願望便開始膨脹,或許會變為對認同感的渴求,希望更多的人看自己的東西並且認同自己的想法,具體則依靠人氣的多寡來評價。當這個願望也實現了,比如網上人氣超過千萬回復好評罵聲都足以將人淹沒的時候,便自然而然地想到要出版了…出版之後也如是循環,運作得好的話便會一本本地寫走上職業作家的生涯,或者也會在哪天突然發現作家界的無聊擱筆功成身退從此隱居做起對冷門文化的研究來。
❿ 寫偵探小說有什麼要求嗎
一、 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 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三、 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 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 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 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 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份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兇手。
八、 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緝兇,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註定輸了。
九、 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 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胳,更會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 兇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兇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一、 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兇手。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兇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十二、 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兇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兇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 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么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兇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兇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 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葯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葯不得逾越尋常葯典的范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漫無禁忌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 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兇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犯罪的計劃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游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 過長的敘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氣氛營造或是對於一些旁枝末節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里。這些在犯罪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陳述問題,並經由分析將問題作出圓滿的推論。而這類文字只會阻礙情節的發展,並將不相乾的事情加進主題裡面。當然,必要的敘述和人物的描寫可以使小說更為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寫得非常引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緒完全投入在劇情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他已經將純文學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備的真實性和相容性發揮
到同等的境界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讀者看它並不是為了華麗的詞藻和風格,也不是為了絢麗的敘述和情緒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作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參加球賽或玩拼字游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間對球員講述球場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麗,這如何能激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戲里的字匯摻雜著語言學的學術論文中所使用艱澀的字眼,這樣只會使猜謎者在玩游戲的時候變得焦躁不安。
十七、 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余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 在推理小說里,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 推理小說里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游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二十、 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煙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煙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兇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兇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兇手,結果原來他是兇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放入迷葯。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1928年,英國偵探小說家羅納德諾克斯(諾版聖經的譯者)也提出偵探小說十誡。
其內容如下
1.犯人必須是故事中的登場人物.
2.不可用超自然能力來進行偵探.
3.犯罪現場不可有秘密出路, 通路等.
4.未經發明的毒葯和需以深奧科學說明的裝置, 都不得用於犯罪.
5.小個子小眼睛,神秘,身負不可思議的力量,出現就是大反派。
6.偵探不能用偶然和第六感解決案件.
7.偵探本人不能是犯人, 但是犯人偽裝偵探出現是被准許的.
8.偵探不能用未提供給讀者的線索來解決案件.
9.故事的記敘者, 需把自己的一切判斷提供讀者.
10.雙胞胎或一人扮演雙重角色, 要事先向讀者交代清楚.
必須聲明的是,那僅為原作個人意見,可供為當代對推理小說想法的參考,卻並非絕不可破的戒律——事實上,這些戒律差不多都被破光了。目的其實可約略看出,主要為限製作者與讀者站在同一平面、擁有同樣的線索可以解開謎團。可約略視為古典本格派中心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