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寫偵探小說最忌諱什麼
邏輯錯亂,沒懸念的都不喜歡。我比較喜歡開始讓我們一致猜到一個兇手,而後來又不是這個人
2. 寫懸疑偵探小說應該注意的事項
文似看山不喜平,要一波三折,結局要稍微那麼出人意料一點,要有緊內張的氣氛和復雜容的背景,可以在一個矛盾還沒解決或者似乎要解決的時候再生矛盾,就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給人營造心裡壓迫感;
轉折要自然,出人意料而理所當然,像歐.亨利的小說;
為渲染緊張環境,可重復描寫同一場景或同一某某但不可羅嗦,這是十分考驗作者的文字掌控能力;
注重細節描寫;
當然最重要的是故事情節,要有個好的構思;
要有邏輯推理,因為是懸疑小說,精彩的推理本身就是亮點,還可以增強讀者的代入感;
該結束的時候就結束吧,否則太冗長了不好(像當年的《越獄》,我覺得第二三季基本上沒必要拍了),除非有自信能一直一直保持自己的新鮮感和吸引力。
3. 推理小說的十誡與二十條各是什麼
十誡1 犯人必須在故事的一開頭、初期的階段就出場。2 超自然或魔法的元素不能帶進故事當中。3 不能有秘密房間或秘密通道。4 不能使用科學上未確定的毒物或需要艱澀說明的毒葯以及小道具。5 不能讓中國人以重要的角色出現。(跟第二條其實是相通的。當時在西方人眼中,中國人是奇特的民族,使用魔法對他們來說是平常的事——現在看來其實是很可笑的觀念)6 不能透過偶然的發現或偵探的直覺來解決事件。7 偵探本身不能身為犯人。8 不能透過讀者不知道的線索解決事件。9 華生的角色(事件的記述者)應該讓讀者知道他本身所有的判斷,而且必須把其智力設定得比讀者的平均智商略低一點。10 除非一開始就向讀者交代清楚,否則雙胞胎或一人分飾兩角的狀況不得出現。二十條l 所有的線索必須毫無隱瞞地讓讀者知道。2 除了犯人在作品中使用的詭計之外,作者不能對讀者使用詭計。3 在作品中不能摻入大量的感情事物。4 不能設定偵探是犯人。5 事件不能透過偶然的發現或犯人的自白來解決。6 擔任偵探角色的人物一定要出場,事件必須根據這個人的推理來獲得解決。7 最好是殺人事件,因為比命案輕微的犯罪無法讓長篇故事產生吸引力。8 事件不能靠降靈術、讀心術、透視水晶體、自動手記等的迷信或天啟獲得解決。9 主角偵探最好只有一個人,否則讀者會產生好像和接力的隊伍賽跑一樣的不公平感覺(讀者只有一人)。10 犯人必須是相當重要、從一開始就出場的人物之一。11 犯人不能是工作人員等讀者一開始就將之排除在外的人物。12 不管發生幾件命案,犯人最好都是同一個人。13 秘密結社等犯人超過一個以上的事件宜盡量避免。14 犯罪手法和偵查方式都必須有合理的科學根據,不能使用科幻的非現實武器。15 寫作的手法必須保持一貫性,在揭開犯人的真實身份之後,讀者回頭看小說的前面部分時應該要覺得「果然這里寫有清楚的線索,只要我跟作品中的偵探一樣細心的話,就可以發現犯人了」。16 氣氛或出場人物的性格描寫等應該以不妨礙推理趣味為准,不能加入不必要的廢話。17 避免以背景廣為人知的慣犯為主角,犯人最好是看似不可能犯罪的出人意表的人。18 不能以過失致死或自殺等謎底讓讀者失望。19 罪動機最好是基於個人因素。20 最好避免使用以下提到的老套手法:A●菸蒂的線索 B●藉催眠術進行自白 C●偽造指紋 D●利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E●因為狗沒有叫,足以證明犯人是該戶熟悉的人物的推理設定 F●利用雙胞胎或外形酷似的血緣相關者作替身的詭計 G●使用注射針,或在飲料中下麻醉劑 H●為密室殺人狀況,警方進入之後才出現的殺害詭計(發現者是犯人) I●透過語言反應的心理測試 J●使用暗號
4. 寫偵探類小說要注意那些細節
范達因,美國推理小說之父,《菲洛·萬斯探案集》是他唯一的代表作,也是古典推理小說的集大成之作。他將推理小說中的理性分演繹成極至,這個成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范達因所撰寫的《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是推理小說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嚴謹的寫作戒律,同時也被硅恩等後來者奉為指導其畢生寫作的「聖經」。
美國偵探小說鼻祖范達因關於如何寫偵探小說的二十條規則:
探案小說是一種智力游戲,更像是一種競賽,作者必須公平的和讀者玩這場比賽,他必須在運用懸念和推理的過程中,保持誠實並以智取勝。因此,探案小說有著非常明確的守則存在,雖然是不成文的規定,但約束力是非常明顯的。每一個渴求成功的探案小說作者,都應該服從這些守則。 在此,特別列出這些理應稱之為「戒律」的條文,是根據偉大的探案小說作家所遵行的原則,同時也來自所有城市作家內心的信念:
1、探案小說必須給讀者與偵探同等的機會去推理,因此所有的線索要交待清楚。
2、除兇手對偵探布置的謎團之外,作者不應故意向讀者設置詭計,誘導讀者發生混亂。
3、探案小說不應加入戀愛故事,因為這容易使純粹的鬥智游戲,滲透不純粹的情緒,以至引起推理的混亂。
4、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一變變成兇手。因為這樣做,有愚弄讀者之嫌。
5、兇手必須從嚴格的邏輯推理過程中得出。不可偶然或巧合,以及無推理根據的自供。
6、探案小說需要設定偵探,有他來偵察案情及收集解謎的線索,並從而找出真凶。
7、探案小說絕對要有啥人事件,事件顯露的疑點越多越好。因為殺人案件最容易引起讀者興趣。
8、探案小說的謎團必須以嚴格而自然的方式解決。不可使用占卜、魔術以及諸如讀心術、降靈術、水晶透視術等超自然力的方法去解謎。
9、偵探只應有一人。過多偵探往往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攪亂讀者邏輯思考的脈絡。
10、兇手在故事中,必須是主要人物之一。作者不要故意將兇手定為與故事毫無瓜葛的局外人或無足輕重的小角色。11、不應設定那些極有可能被懷疑為兇手的人為兇手,如秘書、馬夫、園丁、傭人、守門人、廚師等人。兇手在故事中,須具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識判斷不會犯案的任務。
12、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兇手只應有一個。不過可以設定共犯,只是案件的全部責任必須由一個兇手承擔。
13、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作為探案小說的主體。這類小說應屬政治小說。
14、殺人方法須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杜撰發現一種科學新元素,或是發明了一種新奇毒葯並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對讀者不公平的戲弄
15、案件自發生到偵察破案,須保持連貫性,以便讀者參與推理。作者不可以故意隱藏重要的破案線索,那無異於欺騙作者。
16、不需要用很長的篇幅來描述與案件進展無關的事物。比如文學性的粉飾、完美的寫景等。因為讀者只想參與案件的智力游戲,其餘皆無關緊要。
17、不可將兇手最終設為強盜、山賊、海盜等職業犯罪者。如此的設定,對於破案毫無鬥智的魅力可言。
18、解決案件時,應避免未到最後關頭,以兇手自殺和意外死亡的情節做結束。這樣做是虎頭蛇尾,純粹是拿讀者開玩笑。
19、探案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純個人性的。如國際陰謀、政變、戰爭等等,屬於間諜小說的范圍不是探案小說范疇。
20、最後列舉幾項凡是認真的探案作家,都應竭力避免的幾種用爛了的手法:
A.犯罪現場留有煙蒂,籍此找出兇手。
B.假造受害者鬼魂顯靈,以致使嫌疑犯自白。
C.故意設下假造指紋在犯罪現場。
D.找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E.犯罪現場的狗沒叫,以此判定兇手和被害者是熟人。
F.揭開謎底時,才告知讀者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5. 偵探小說二十守則
偵探小說二十守則:
一、 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 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三、 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 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 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 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 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份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兇手。
八、 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緝兇,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註定輸了。
九、 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 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胳,更會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 兇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兇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一、 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兇手。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兇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十二、 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兇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兇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 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么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兇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兇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 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葯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葯不得逾越尋常葯典的范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漫無禁忌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 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兇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犯罪的計劃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游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 過長的敘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氣氛營造或是對於一些旁枝末節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里。這些在犯罪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陳述問題,並經由分析將問題作出圓滿的推論。而這類文字只會阻礙情節的發展,並將不相乾的事情加進主題裡面。當然,必要的敘述和人物的描寫可以使小說更為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寫得非常引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緒完全投入在劇情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他已經將純文學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備的真實性和相容性發揮
到同等的境界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讀者看它並不是為了華麗的詞藻和風格,也不是為了絢麗的敘述和情緒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作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參加球賽或玩拼字游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間對球員講述球場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麗,這如何能激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戲里的字匯摻雜著語言學的學術論文中所使用艱澀的字眼,這樣只會使猜謎者在玩游戲的時候變得焦躁不安。
十七、 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余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 在推理小說里,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 推理小說里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游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二十、 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煙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煙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兇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兇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兇手,結果原來他是兇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放入迷葯。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6. 寫偵探小說有什麼要求嗎
一、 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 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三、 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 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 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 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 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份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兇手。
八、 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緝兇,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註定輸了。
九、 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 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胳,更會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 兇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兇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一、 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兇手。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兇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十二、 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兇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兇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 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么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兇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兇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 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葯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葯不得逾越尋常葯典的范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漫無禁忌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 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兇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犯罪的計劃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游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 過長的敘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氣氛營造或是對於一些旁枝末節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里。這些在犯罪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陳述問題,並經由分析將問題作出圓滿的推論。而這類文字只會阻礙情節的發展,並將不相乾的事情加進主題裡面。當然,必要的敘述和人物的描寫可以使小說更為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寫得非常引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緒完全投入在劇情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他已經將純文學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備的真實性和相容性發揮
到同等的境界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讀者看它並不是為了華麗的詞藻和風格,也不是為了絢麗的敘述和情緒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作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參加球賽或玩拼字游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間對球員講述球場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麗,這如何能激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戲里的字匯摻雜著語言學的學術論文中所使用艱澀的字眼,這樣只會使猜謎者在玩游戲的時候變得焦躁不安。
十七、 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余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 在推理小說里,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 推理小說里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游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二十、 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煙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煙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兇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兇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兇手,結果原來他是兇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放入迷葯。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1928年,英國偵探小說家羅納德諾克斯(諾版聖經的譯者)也提出偵探小說十誡。
其內容如下
1.犯人必須是故事中的登場人物.
2.不可用超自然能力來進行偵探.
3.犯罪現場不可有秘密出路, 通路等.
4.未經發明的毒葯和需以深奧科學說明的裝置, 都不得用於犯罪.
5.小個子小眼睛,神秘,身負不可思議的力量,出現就是大反派。
6.偵探不能用偶然和第六感解決案件.
7.偵探本人不能是犯人, 但是犯人偽裝偵探出現是被准許的.
8.偵探不能用未提供給讀者的線索來解決案件.
9.故事的記敘者, 需把自己的一切判斷提供讀者.
10.雙胞胎或一人扮演雙重角色, 要事先向讀者交代清楚.
必須聲明的是,那僅為原作個人意見,可供為當代對推理小說想法的參考,卻並非絕不可破的戒律——事實上,這些戒律差不多都被破光了。目的其實可約略看出,主要為限製作者與讀者站在同一平面、擁有同樣的線索可以解開謎團。可約略視為古典本格派中心的看法。
7. 刑偵破案類小說現在還能寫嗎
重要的不抄是小說類型,只要你構思巧襲妙,想法偉大,什麼小說都可以,關鍵在於你的內容,讓讀者覺得你很牛逼,文筆都是其次的,關鍵是內容,劉慈欣的{三體}科幻類型夠冷門吧,單內容和想法太厲害了,獲得了科幻小說的最高獎項雨果獎,世界范圍轟動,使中國科幻小說達到世界水準,所以內容很重要,只要你有想法,刑偵類小說你也可以達到世界水準。
8. 偵探小說的寫法
其實一部好的偵探小說能保持長久生命力的最終秘訣不在於殺人手法的奇特 也不在於劇情的跌宕起伏 當然 它們也很重要 但最重要的還是它所要闡釋的主題 即中心思想是什麼 一部小說的中心思想相當於小說的靈魂 沒有靈魂的小說怎麼會被欣賞?
所以首先你要設定的是主題 它可以是對於一種社會現象的批判 也可以是對某些群體的諷刺和抨擊 更可以是你個人對人對事的某種看法
其次是大致的情節 即文章的提綱 它就像是人體的骨骼 房子的構架 只有提綱確穩固了 下面才好進行 這裡麵包括案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
接著設定出場主要人物 他們就像演員 負責將整個劇情串聯起來 就像是血液
然後是具體情節的描寫 幫助烘托氣氛 設置懸念 是整部小說情節跌宕起伏 不過要留心設置一些伏筆 它既是幫助揭示最後案情的工具 也是引導讀者探索劇情發展的線索 沒有了這些伏筆的設定 當案件真相揭開的時候 也就顯得蒼白無力 無從取證了
最後是審稿和改稿 反復閱讀你所寫的小說全文 看看你是否能夠被小說所打動 你的案情設置是否禁得起推敲 隨讀隨改 之後你可以找一些對偵探小說感興趣的朋友推薦一下 就說你看到了一篇不錯的文章 讓他們也讀讀看 看看他們的評價如何 有哪些設置不合理的地方 當然這也只是借鑒 你需要對這些評價進行分析和判斷 哪種可取哪種不可取你要明白
寫作不是一日之功 它需要你對文字的表達能力 也需要平時生活中對身邊的人和事細致入微的觀察 要想文字富有感染力 就要加強文學修養 若要筆下的人物靈動可信 就要認真積累現實生活中對人物和事物的觀察與分析
期待你的作品 加油吧
9. 推理小說怎麼寫
推理小說是一種十分引起讀者興趣的小說類型,相比較來說,推理小說更需要復雜的要求,那麼,總體上需要什麼要求呢?
總而言之,推理小說需要豐富的知識儲備。更重要的是驚艷的詭計和迷人的動機。
10. 偵探小說怎麼寫
「你庄嚴發誓從不向讀者隱藏關鍵線索么?」
「我發誓。」
這是偵探俱樂部會員所作誓言的第一條款項。候選人把手放於骷髏頭骨埃里克之上,以滿腔的熱情宣誓。宣誓時宣誓人表情嚴肅,同時埃里克的眼睛(多虧約翰·羅德)發著紅光。以英王的英語為傲,在故事中使用合理的偵探方法,禁止剽竊其他成員情節之類的條款列於此條之後。
這條規則是這行的必要條件,必須加以強調,隨後才闡釋我在「十本最佳偵探小說」中選擇的那些小說。
偵探小說經歷了漫長的道路。它曾躍上山崗,落入溪谷,躍過平原,穿過排水溝。在五十年裡,它經歷了如此多的改變——不是找托詞——以至於有時候我們無法清晰的明白我們在談論什麼。一部新的小說受到贊揚因為它寫的好,因為人物描寫的好,因為它的「粗暴」,因為它具有試驗性,因為它橫向或者混亂的寫作手法:總之,無論如何除了它是一篇好的偵探小說。
如果這個詞不意味任何事,那麼它至少有如下意思:
偵探小說講述的是罪犯和偵探之間的沖突,使用某些巧妙的詭計——不在場證明,新奇的謀殺方法,或者你喜歡的東西——讓真凶看起來清白甚至是不受懷疑,直到偵探用某種證據揭露了他的身份,而這種證據已經被傳達給讀者了。
這就是框架、結構,是懸掛所有裝飾品的聖誕樹。如果這個框架搭建的不好,或者這棵樹豎在那裡不漂亮,沒有哪件閃光的裝飾品能夠拯救它。它會砰的倒下。它的倒下會引起瞬間的同情,特別是在兒童心中;但是成年人看到小說中發生同樣的事情只會沮喪。
小說的作者沒有緊張。他認為好的結構並不重要,或者沒人關心這些。與其費心謀劃每個動作、每句對話、每個細節,還不如在靈感面前大叫,寄希望於幸運。如果他創作的是純粹的驚悚小說,他這樣的看法可以理解的,那樣的小說中快節奏的情節勝於一切。但是如果他在創作偵探小說,那麼這就是差勁的技能了。
首先,我們可以假定最好的偵探小說要包含三種品性,它們很少會出現在驚悚小說中。即公平的線索、合理的情節架構以及獨創性。
獨創性?這里我們要展開一場辯論么?
值得注意的是,優秀偵探小說中對於獨創性的需求被奇怪的忽視了。也許個中原因是你沒有把它變成一種「必須」;你沒有把它作為游戲的規則之一。你不能對一個作者說,「聽我說,坐下來,你要具有獨創性。」也許他還是不會。也許他不想這樣。他的興趣也許放在其他地方,如對抗警方的英雄或者(更樂意讀到)對抗英雄的警察。
盡管獨創性對於偵探小說不是必要的,但是你會發現哪部傑作都離不開它。獨創讓品質提升;它是恢宏的;它像閃電,從頭照到尾。
X在飯店房間里被刺傷致死,警方——在倒回時鍾,或者研究血跡或者任何自加博利奧時代以來的平常詭計——證明了侍者Y是兇手,這樣的故事讀起來並不最有趣。很好,也許它是部不錯的作品;如果我們手頭沒有更好的就會拿來讀。但是要讓我們的智慧對抗這行的大師,我們需要更困難的東西。
例如,我們需要A·E·W·梅森《箭屋》中關於不在場證明的漂亮的解釋。或者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古墓之謎》中罪犯身份隱藏的方法。或者埃勒里·奎因的《中國橘子之謎》中屍體穿反衣服的原因。或者安東尼·伯克萊《裁判有誤》中的諷刺才華,小說中承認殺人的男子試圖證明他自己有罪但沒有辦到。
這些作家(以及其他像他們一樣的)是這種游戲中的一流高手、老手、計謀策劃者以及善於下餌的人,他們獨創性的詭計讓游戲很值得玩。
那麼,游戲本身是什麼?
這是一場欺騙的游戲,作者和讀者之間的決斗。「我向你挑戰,」讀者說,「製造一個我料想不到的解答。」「好的!」當作者發現了某種新的並且合乎規則的骯臟詭計待用時,他會一邊說一邊吃吃的笑。接下來,他們開始比賽——找出惡棍,找出兇手——讀者警惕著每一條丟下的線索,每一句暗示的話語,每一條也許指向兇手的矛盾之處。
實際上,專家老手和新手之間的差異比呈現證據的手法更清晰。當新手希望留下一個線索時,他會顯示出一種敏銳的自覺性。在讀者的注視下他感覺赤裸裸的。他太害怕被抓到把柄。因此他將線索用力投擲到小說里,然後像個瘋子般猛跑,就好像他投擲了一個炸彈。
結果是,那個線索——最多一個或者兩個詞——一閃而過,迷失在其他六千或者七千單詞中。偵探在最後一章的總結就讓人痛苦了。
「達格瑪·達保狄克的罪行,」偵探宣佈道,「整個問題起於我們那天在威姆利公園見到他時,他戴的領帶。當然你記得那是條綠色領帶么。」
對於誠實的讀者來說,他們會回答:「哦,如果記得就見鬼了!」
接著,如果他是盡責的,他會把書翻到前面看看達格瑪·達保狄克的領帶是不是真的是綠色的。也許他找到這個線索——一塊長著青苔的石頭上的堇菜般——半遮半掩在第六章哪個陰暗的角落;也許他錯失了這頁,完全沒有發現。不管哪種情況,他都有一種說不清的不滿感覺:就算不是欺騙,至少是以口才智勝。
現在,也許可以爭辯說——並且有理由的——作者完全是公平的。他沒有重復它,或者強調它。因此,如厄爾·德爾·比格斯的《陳查理探案》的整個解答是基於單詞「乏味」,或者卡洛琳·威爾斯的《明亮的臉》指證罪犯是基於沒有紳士穿晚禮服還戴腕錶的論據,這些小說至少在理論上是符合規則的。
但是推理傑作不會構建在「一條」線索或者「一處」事實或者某種單一的矛盾之處。這些方法可能在短篇小說中足夠了,但是當應用在長篇小說中就變的奇怪了。那些一分鍾謎題是很令人回想的,伴以讓人驚訝的照片,還有那些我們在雜志上所熟悉的東西。
「雷納德·安德里亞,你說,」探長咆哮道,「你九點鍾在弗萊明主教酒吧喝了一杯威士忌蘇打,但是我們知道酒吧八點半就打烊了。這就是說,雷納德·安德里亞,這樁謀殺是你犯下的。」
那麼,可憐的老雷納德·安德里亞有點不快了,因為這證明不了任何事情。它只能證明證人說了謊,或者(通常來說)這個老闆把威士忌藏在櫃台下專給受優待的客人。我們是在處理謀殺案;我們不能把一個人命取決於如此脆弱的證據,即便那是虛構的人物。
優秀的偵探小說——再次強調——不只包含「一條」線索。有一堆線索,各種各樣的證據,以巧妙的方式連接在一起,以至於即便是精於此道的讀者也會上當;直到驚訝的結局揭開之後,他才突然看到整個構思。
老手知道——就像R·奧斯汀·弗里曼博士很久以前指出的——誤導讀者完全沒有必要。僅僅列出你的證據,讀者自己就會迷惑了。因此,老手不會提及他的線索而更多的會這樣做:他會強調它們,像在嬰兒面前搖擺手錶一樣擺動它們,在手上反復把玩它們。他不僅會給出物理性的線索,而且給出心理線索和能產生氣氛的線索。
沒有哪句對話是因為聽上去有神秘感才包含進書中的,或者是因為它讓人物看上去是罪犯,或者因為作者不知道他的人物有多可惡,或者僅僅是用這些字填補空間。沒關系。在向後翻書過程中,讀者自己能看到——多麼罕見啊!——每個人物在什麼時間想什麼。
那麼結果呢?
這就是為什麼這樣的小說從頭至尾充滿了活力,並且在結尾產生爆發力。面罩被去掉了;面具被摘掉。人在這里漫步,沒有玩偶,因為作者的描述中有聲音有影子,還有賀加斯探長發現的沙發下的鈍圖釘。他沒有忘記研究他的人物,因為他要倒敘描寫他們。轉動眼睛——當然了!當貝蒂把手放在窗邊想穩住自己時,剎那間的猶豫——自然!
每個小細節都會受到它應該產生的效果,如果小說寫的直截了當,確實會這樣。它在情緒中,在節奏中,一箭中的。而且,當我們自己被某個大師巧妙的一擊欺騙時,我們只會向作者致敬,並且帶著一種贊賞的詛咒合上書。
好朋友們,這就是偵探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