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是什麼
把糴買常平倉糧的本錢作為青苗錢,散給每家每戶,命令他們出二分利息,春天散出,秋天收回。青苗法於熙寧2年(1069年)9月開始實行。
B. 王安石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
內容: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
實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C. 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1.貸還規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種時「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依陝西青苗例,預借之,出息二分,隨夏秋稅輸納。如遇災份、許展至豐熟日納」。
2.貸借方法和數目:
(1)五戶以上組成一保,約定所貸錢幣,由耆戶長根據每戶的物力進行「識認」。每戶貸借再少不能少於一貫。
(2)不願貸者,不能強迫借貸。其中有的願以貸借穀物的,即以按照時價,計成錢數支給。
(3)客戶願貸者要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餘的話,「亦按照土法,表與坊郭有物業可抵擋的市民」。
(5)按戶等借貸:「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從上述兩個規定,可見其特點是:「以貨幣貸還代替舊的實物貸還」,但有弊病存在。

(3)青苗法出現在那部穿越小說里擴展閱讀: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實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
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作用:
1.便農生產,赴時趨事。「農民往返於外縣,貸借青苗錢,以救荒赴農」。正因為農民感覺到有青苗法可依,開墾之田所獲糧食,除交息外,猶較多剩餘,所以許多荒地被廣泛開辟成良田。
否則,依守舊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間喧然,以為不便」,農民早已自動棄之不理,還能推行16年嗎?正是由於便農生產,赴時趨事,才被廣大農民歡迎擁護,沒有發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並,打擊富豪。青苗法的推廣,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擊。那些一等戶,政府先是也要他們定額向政府借貸15貫,交納年息六貫。這樣富者自然要受到打擊。後來這種對富民的「抑配表散」雖然取消了,但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貸剝削。
3.增實倉廩、富民強國。王安石通過青苗法等實施,確實在富國強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們認為,熙寧六年(1073年),河湟之戰是基於這樣的雄厚物質基礎之上的。
青苗法雖寓有制裁富豪兼並土地的用意在內,但實際上只是使他們不可能在惡性發展,而沒有從政治、經濟等根本方面給其沉重打擊,所以,在政治形勢逆轉之日,青苗法也就壽終正寢了。因此,王安石變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觸動封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政治改革運動。
D. 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把糴買常平倉糧的本錢作為青苗錢,散給每家每戶,命令他們出二分利息,春天散出,秋天收回。青苗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開始實行。這對調節糧價、救濟飢民有一定作用。青苗法推行後,南方農民認為很是便利。一般農民也願意到州縣去借青苗錢。青苗法雖然收百分之十利息,二次借貸收百之四十利息,但還是比私人百分之百的高利低得多,因而對高利貸起了一定限製作用。不過由於青苗錢貸款不敷分配,高利貸在農村還是很活躍,青苗法的實施給國家帶來一定財政收入。然而,其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官吏在散斂青苗錢時敲詐勒索,有時折價計錢,使一些農民蒙受到損失。
E.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及青苗法的大概解釋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
一、青苗法。這個辦法是他在鄞縣試用過的,現在拿來推廣到全國實行。
二、農田水利法。政府鼓勵地方興修水利,開墾荒地。
三、免役法。官府的各種差役,民戶不再自己服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服役。民戶按貧富等級,交納免役錢,原來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錢。這樣既增加了官府收入,也減輕了農民的勞役負擔。
四、方田均稅法。為了防止大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實土地數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稅。
五、保甲法。政府把農民按住戶組織起來,每十家是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家裡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抽一個當保丁,農閑練兵,戰時編入軍隊打仗 青苗法: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
F. 歷史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
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6)青苗法出現在那部穿越小說里擴展閱讀:
對於青苗法的評價
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希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動搖官僚體制的情況下,避開冗官現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實中「積貧」困境,並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後通過使國、民都富裕後,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著重要意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民,但另一方面由於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願及目的、地區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並未能夠實現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G. 有沒有穿越小說是用文言文寫的
<新宋>,阿越的,穿越到宋朝,挺好看的.就是有的地方寫王安石的青苗法,市易法,均田法的利弊太專業,有點看不懂.呵呵~~我文化水平低,高中還沒畢業
H. 青苗法是哪位北宋政治家實行的措施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
改變舊有常平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北宋「積貧」的現象。
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還兼有抑制民間高利貸、保護和賑濟民戶的目的。其與之前的常平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
舊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
在豐年適當抬高價格糴[dí]米,防止谷賤傷農;在荒年適量降低價格糶[tiào]米,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在糶米時價格不能低於本錢,有可能會有所盈利。
常平制度出發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以及其運行有著許多缺陷,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首先,常平倉的數量較少,一般只設立於州縣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蓋到的區域人口較為有限。
其次,熙寧之前,常平糴本來自暫且留下,但到期要連本帶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錢、朝廷的撥款、由出賣戶絕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籌措的糴本。但由於「積貧」的現實困境和北宋的財政制度特點,地方政府財政較為緊張,因此時常缺少糴米的本錢。
而當時還存在著常平倉的錢糧被三司和轉運使移用的情況,致使常平倉缺少錢糧。並且常平倉糴糶程序較為繁瑣,執行中還常出現了諸如官商勾結、出糶價格不合理等現象。
這些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著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救濟形式。這些形式都為之後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貸方面的借鑒。義倉、廣惠倉、惠民倉提供無息貸款,但效果不佳。常平倉主要也是無息貸款,但有息貸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區實行。
熙寧之前,有些地方已經出現過政府運用有息貸款的方式,救濟百姓,防止兼並之家高利貸盤剝和擴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縣時就曾施行。
可以說,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實踐啟發,尤其是陝西轉運使李參、王廣淵以及知明州鄞縣時王安石等人的實踐,針對常平制度的不足,並增加新的目的而進行的經濟改革。
參考資料:https://ke..com/item/%E9%9D%92%E8%8B%97%E6%B3%95/845815
I. 青苗法的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還兼有抑制民間高利貸、保護和賑濟民戶的目的。其與之前的常平倉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
舊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豐年適當抬高價格糴米,防止谷賤傷農;在荒年適量降低價格糶米,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在糶米時價格不能低於本錢,有可能會有所盈利。
常平倉制出發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運行有著許多缺陷,未能達到預期目的。首先,常平倉的數量較少,一般只設立於州縣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蓋到的區域人口較為有限。其次,熙寧之前常平糴本來自暫且留下但到期要連本帶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錢、朝廷的撥款、由出賣戶絕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籌措的糴本。但由於「積貧」的現實困境和北宋的財政制度特點,地方政府財政較為緊張,因此時常缺少糴米的本錢。
而當時還存在著常平的錢糧被三司和轉運使移用的情況,致使常平倉缺少錢糧。並且常平倉糴糶程序較為繁瑣,執行中還常出現了諸如官商勾結、出糶價格不合理等等現象。這些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著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救濟形式。這些形式都為之後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貸方面的借鑒。義倉、廣惠倉、惠民倉提供無息貸款,但效果不佳。常平倉主要也是無息貸款,但有息貸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區實行。熙寧前,有些地方已經出現過政府運用有息貸款的方式,救濟百姓,防止兼並之家高利貸盤剝和擴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縣時就曾施行。
可以說,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實踐啟發,尤其是陝西轉運使李參、王廣淵以及知明州鄞縣時王安石等人的實踐,針對常平制度的不足,並增加新的目的而進行的經濟改革。

J. 關於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的材料解析題
青苗法是最具爭議的,因為它強制借貸,觸犯了大地主的利益,當然對穩定糧食稅收也有相當的積極影響,這屬於富國之法。
從王安石變法的整體作用看
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軍隊的戰鬥力有一定提高),青苗法就有利於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
同時,王安石變法最終失敗
①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和富商的利益,遭到激烈反對
②執行過程中用人不當,引起民間不滿
③新法變質,徽宗時蔡京以新法之名行聚斂之實
從青苗法中也可見一斑。
所以我覺得,從青苗法就可看出王安石變法的特點,可謂窺一斑而知全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