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㈡ 寫世界名著的同人文會侵犯版權嗎
著作權中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僅到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對四大名著作者上述兩個權利的保護已經到期了,你只要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在此需要明確的是修改權和改編的著作權應該有所區別),就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㈢ 寫同人小說侵犯別人的版權嗎
如果是作者同意了
就不算侵權
不同意,就算侵權了
但在中國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太健全
大家都說是向原著致敬
其實只要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大家包容一點也沒什麼,我們看同人小說娛樂一下也挺好的
㈣ 同人小說是否侵犯著作權
同人創作分兩類。第一類同人創作僅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版靜態要素,而不涉權及人物的復雜關系或者個性化情節;第二類同人創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還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復雜的人物關系和情節。對於第一類同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難以認定存在侵權。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難以構成作品,而後者屬於「思想」范疇。但是,如果在營銷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夠區分,卻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搭載他人商譽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類同人作品實際是利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改編的「演繹作品」。由於同人作品對他人原著的改編往往是顛覆性的,這就意味著第二類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同時,對於大量使用原著情節和人物關系的改編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圍,難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
㈤ 寫同人小說算侵權嗎
你要看作者的意見,同人目前為止還沒聽說有版權方因為這個事情打官司的,大概網路創內作這種模式被大容家默認了吧,只要你不去碰人家底線,也就是把別人的ip盜竊成自己的ip出售的話,差不多就安全了(前提是能證明原作者同意)
㈥ 同人文或漫畫之類的算是侵犯著作權嗎
如果是網下出版,需要獲得原作者授權,才算是合法出版,受法律保護;否則是違法的,但根據日本同人志的經驗,只要是健康的、不損毀原作人格,對方都懶得追究;
如果網上創作,就憑我國不完善的網路法,基本沒有限制也沒有保障。
目前號稱是我國第一本合法同人志是溫瑞安《逆水寒》的同人集《遙遠彼方》(目前卓越有售),該書由溫瑞安的授權,但由於書上的作品基本上都在網上發過,網上轉載很厲害。
具體回答如下:
1、這類民間的未商業化的以官方作品背景進行再創作所產生的產物有沒有知識產權的?能否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沒有知識產權
不受版權法保護
2、對於這種沒有經官方允許就擅自對其作品進行再創造的行為是否違法?
違法
1、那請問我這個「同人作品」有沒有知識產權的,受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個「同人度」要把握得好絕對是好的,不過我國網路法……
如果出書的話,肯定受保護。
如果只是背景倒沒什麼問題,對新人來說是不錯的嘗試;
如果連人設都照搬,那就涉嫌抄襲,可以算是同人的一種,從道德方面不標明「同人」的同人會被大家鄙視,從法律方面來說,還是前面的那句話——根據日本同人志的經驗,只要是健康的、不損毀原作人格,對方都懶得追究。
2、我應該如何保護好我自己創作出來的「同人作品」,是否要申請專利?
專利~狂汗~
如果是經過合法程序出版的,你的作品是有版權的,如被侵權可提出申訴
3、假如其他人(包括原作者)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拿用我這個同人作品用作商業用途或企圖通過某些手段佔有我這個作品的版權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如果你本身合法,對方侵權;否則情況就比較復雜,中國網路法非常不完善,可能無法追究。
中國在「同人」這方面的法律是一片空白
應該是法律空白 如果損害作者估計也算是侵權
㈦ 同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的具體哪幾條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也就是說
只有作者本人或者其授權改編的人才能改編作品
你的同人文和同人漫畫確實是你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但是該作品侵犯了原作。
謝謝。。
㈧ 請問同人作品違法嗎
從多種法律條文和基本的法理、藝術理論來說,同人作品是侵犯了原創著作權的。
首先,從藝術理論上來說,人物的塑造,是作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作品的人物往往成為代表作品的標志,比作品本身更具社會知曉度,如三毛流浪記中的三毛、英國的007、美國的蜘蛛俠等,同時,作品的人物一般都是創作者塑造的一種外形、精神、風格、個性個生活方式的載體,成為一個廣為人知的標簽。因此作品人物是與作品具有同等價值的創作成果。
其次,從法理來說,人物和人物之間的關系都是原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著作權無疑,而著作權具有自動取得的性質,即指作者在完成其作品創作之時即依法享有著作權而無須進行任何登記或者事先獲得批准。作為作品的一部分人物的著作權當然應該受到保護。
從目前的法律條文上來說,我國2001年的《著作權法》中有如下條款: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可見,未經授權許可的同人類作品,先後違反了: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到底怎樣才算歪曲、篡改?這點頗值得爭議,也沒有多少案例來作為參考。而其後那條,同人作品很明顯是改編自原著,這點則無需爭辯了。 以上兩點與(五)剽竊、抄襲相同,同樣受到民事法律約束,並不受刑責所規范。 也就是說,假如原版權持有人沒有舉報的話,同人作品就不存在法律責任的問題。同樣反過而言,除非是得到原著作權持有人的授權許可,否則隨時可能面對控訴,而法院判決的最高刑罰,則是五十萬元。 另外值得一提,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並沒有時間限制,即是指五十年的版權期限,並不適用於屬於改編類的同人作品。
㈨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一個案例
先從排除法的角度來說: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改編權便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第三人若想改編作品,須經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電視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和支付報酬權,排除B和C,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侵犯了改編權當然就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排除B,所以選A。
為什麼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呢?發表是指將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該電視台雖然將該作品改編成題為《乾柴烈火》的情景喜劇已具備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這項條件,但是電視台發表的只是經過改編後的作品,並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沒有侵犯作者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㈩ 我自己寫的同人小說要出版的話,回侵犯原漫畫的版權嗎
會,參見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金庸小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