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原告證人證明被告手中持有書證是被告騙原告寫下來的,這樣情況下法院怎麼認定
如果該證人證言被採信
那書證就被否定了
㈡ 請問被告質證時可以向原告證人發問嗎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原被告雙均可向證人發問。
㈢ 我是原告證人怎樣能得知案件最終結果啊
法院的判決結果,只通知原被告及代理人,不會通知證人。你可以向原告詢問案件結果。
㈣ 在法庭上,被告人與原告的證人有過爭執或糾紛,那麼法官可以採納原告證人的證詞嗎請詳細一點解說,謝謝
不行,證人證詞都得是第三方,且跟此事沒太大關聯,如果這事跟被請過來的證人有關系,也不能當證人
㈤ 算上原告被告,一共僅有三人的情況下,剩下的那個人,能給做原告證人么有法律效益么
很遺憾,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人證的法律效力是比較低的,何況,你還和他認識,法院一般不會採信,除非你有錄像或其他證明材料。
㈥ 原告證人不在場,簽字證明。是否可以當證人
你能不來能把話說完整說清源楚了?原告證人不在什麼場?是不在他要證明的事實的現場,還是不到法庭出庭作證?
簽字證明是什麼意思?是在書面證言上簽字嗎?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也就是說,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證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有《民事訴訟法》第七三條規定的可以通過其他形式作證的除外。沒有法定事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其證言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㈦ 原告證人因為旁聽證人資格被取消,現原告要求追加其證人為被告行嗎,追加證人為被告的目的是充當證人角色
非常遺憾,竟然會出現證人在庭旁聽的情況。證人資格一旦被剝奪,是不可能通過別的方式(包括你談到的「追加證人為被告」)來恢復他們的證人身份的。
㈧ 聽說阿加莎·克里斯蒂經典法庭大戲《原告證人》明年要在上海上演,什麼時候呀!超喜歡阿加莎的推理小說,
你 說 的源 應 該 是 在 明 年 1 月 1 2 日 開 始 的 《 原 告 證 人 》 話 劇 吧 , 一 直 到 2 月 5 日 呢 。 我 也 有 同 感 呢 , 話 劇 現 場 很 有 震 撼 力 。 你 可 以 去 牛 魔 王 票 務 上 看 看 , 現 在 好 像 還 有 8 . 5 折 優 惠 呢 ! 哎 , 被 你 一 說 我 也 好 想 看 ! 去 買 票 票 啦 ~
㈨ 法院有沒有權利下傳票傳原告證人
當然有此權力,否則何來的法律尊嚴與權威?
1、證人可以自願出庭,專也可以由法屬庭通知到庭,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2、傳喚證人到庭的方式:傳票通知。
《證據規定》第5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對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據此,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法定義務,但是,如果證人拒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法院能否依據什麼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呢?通觀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對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法律制裁的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