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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人物名受著作權保護嗎

發布時間:2021-06-22 13:38:56

㈠ 請問小說里的人物名字這么寫算不算侵權

不會構成侵權,名字又不能注冊專有,只要你別復制人家的故事情節就行了,太相似也不行

㈡ 公司用小說或者電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會不會侵權

不屬於侵權行為。
文藝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使用小說中的著名人物作為公司的名稱,不成立侵權。

您說的「動畫作品中的知名主視覺形象(如人物,物體)」其范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第三條中的作品范圍,但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㈢ 請問小說里的人物名字這么寫算不算侵權

不算啊..
你只是取了一個姓而已..
這些姓在日本很普通啊..
誰都可以取..
只要你不抄襲人物性格什麼的就沒關系..
名字可以隨便取..

㈣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㈤ 論作品名稱權是否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限定了其所保護的客體范圍,但是並未明確說明作品名稱是否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我們僅能從法理入手,探尋這一問題。侵犯作品的名稱權,筆者認為可以區分出兩種情形,其一是他人轉載某一作品時,保留了該作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但是未經作者同意,擅自將作品名稱進行篡改(倘若包括作品名稱在內的整個作品都被篡改,無疑要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此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其二是他人盜用了某一作品的名稱,作為自己作品的名稱。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應該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雖然該條並未明確說明是否單獨對名稱權施以保護,保護的對象,僅限於作品。但是我們做文義解釋,不難發現,一個完整的作品無疑應該包含該作品的名稱,因而對於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應該及於該作品的名稱,當作品名稱遭到篡改、歪曲的時候,即意味著作品某一部分的完整性受到破壞。

㈥ 公司用小說或者電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會不會侵權

不屬於侵權行為。
文藝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使用小說中的著名人物作為公司的名稱,不成立侵權。
您說的「動畫作品中的知名主視覺形象(如人物,物體)」其范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第三條中的作品范圍,但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㈦ 作品裡的名詞受版權保護嗎

在一個作品裡面,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名詞,這些名詞原則上來說的話,只是作為這個作品的一個內容而已,那麼作品裡的名詞受版權保護嗎?作品裡的名詞受版權保護嗎作品裡的名詞受版權保護嗎?版權保護一般針對的是單獨的作品,小說本身符合這一條件,受版權保護,但小說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單獨構成作品,也就無法受到版權保護。相關法律知識《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㈧ 小說內容相同,不同小說人物名字,算侵權么

算的,可以參考之前各網路作家及編劇狀告於正侵權的案例

㈨ 寫名人的小說,小說人物用了抗日英雄的名字,演繹的是其人其事,這部小說的著作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寫名人可以啊!抗日英雄不論名人還是普通人(比如紅高梁里的那些底層農民),都是可以的。
不過,既然是抗日英雄,不能寫得太離譜,不妨把他們身上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矛盾思想和個人缺點寫出來,寫得有血有肉形象豐滿,不要寫成好得發假就行。
但是,雖不是讓你把英雄寫成假大空的臉譜化,但也不能把英雄歪曲了,就是說小說中的英雄,尤其是有名有姓的英雄,如果沒有鐵證來證明你的個人突特見解,那就先多讀書,多查閱該人物的傳記、他或他的戰友的回憶錄等,找戰役事發地的地方史,將英難人物的事跡更多的搜集——也不是讓你去寫軍史,而是希望不要隨意亂寫,最後不但污辱了英雄,也傷害了全體國人及讀者的感情。
祝你寫出佳作!

㈩ 用小說里的人物名字命名產品 侵權嗎 比如百曉生牌的衣服 之類的

1、
小說
中的人名基本為虛構的,它也不能代表整個作品,所以,使用它應內當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容。

2、參考一下侵犯著作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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