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小說里的人物名字命名產品 侵權嗎 比如百曉生牌的衣服 之類的
1、
小說
中的人名基本為虛構的,它也不能代表整個作品,所以,使用它應內當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容。
2、參考一下侵犯著作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㈡ 在小說里出現真實的地名和商店名算不算侵權
地名不算,商店名算
根據小說類型:
文學作品是人的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允許人們虛構情節,杜撰人物。關於文學作品與某公民的情況相仿算不算侵權,應區別不同體裁的作品進行認定和處理:(1)對非記實性文學作品的認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例如文學劇本和小說),只是作品中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仿,不應認定為侵權,不能對號入座,因為這類作品允許虛構情況,杜撰人物。(2)對記實性文學作品的認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作品中沒有人格侮辱、誹謗內容,只是時間、地點等個別細節和枝節問題失實,不能構成侵權。這類侵權主要反映在報告文學作品中。
㈢ 商店的名稱在小說里用不用加書名號或是引號
引號
㈣ 小說裡面使用別人小說裡面人物的名稱算不算侵權!比如獨孤求敗!
這不算是侵權。
㈤ 請問小說里的人物名字這么寫算不算侵權
不算啊..
你只是取了一個姓而已..
這些姓在日本很普通啊..
誰都可以取..
只要你不抄襲人物性格什麼的就沒關系..
名字可以隨便取..
㈥ 公司用小說或者電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會不會侵權
不屬於侵權行為。
文藝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使用小說中的著名人物作為公司的名稱,不成立侵權。
您說的「動畫作品中的知名主視覺形象(如人物,物體)」其范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第三條中的作品范圍,但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㈦ 公司用小說或者電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會不會侵權
不屬於侵權行為。
文藝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使用小說中的著名人物作為公司的名稱,不成立侵權。
您說的「動畫作品中的知名主視覺形象(如人物,物體)」其范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第三條中的作品范圍,但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㈧ 請問小說人物的名字 能用現實生活中 真人的名字嗎
當然可以啊。全中國有多少個人的名字是相同的,不存在侵犯姓名權
㈨ 請問小說里的人物名字這么寫算不算侵權
不會構成侵權,名字又不能注冊專有,只要你別復制人家的故事情節就行了,太相似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