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說翻拍成電影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只有知識產權的的問題嗎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② 我寫的網路小說裡面加插一些電視劇或電影的對白會被人說侵權嗎
不會。很多作者寫小說的時候都會加一些。
③ 出於興趣想把電影寫成小說,並不打算盈利,但是想放在網上讓別人看,這樣要不要考慮版權問題
電影和小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兩者之間不會發生沖突,你如果不打算盈利,不用考慮版權問題。
④ 在讀書網上發表的小說如果影視化了是否要和網站平分版權費嗎或者怎麼分配
各站的簽約款項是不同的。
像起點,你提到的這些版權就得全給出去,無論是登入手機平台,還是出實體書,或者游戲影視改變,決定權全在起點,不在作者。
這個是起點簽約的硬性條件,無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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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站的情況咱不是很清楚,沒法說明...
給你講一下這些條款大致上的區分吧。
1,全給出去,就是起點這種,當然,如果是出書或者改編了,你還是能得到收入的,但決定權不在你。
2,優先權,這個很好理由,就是當你要改編或者出書時,簽約的網站是有優先權的,當出價相同的情況下,你只能優先選擇他們。
3,完全不管,權利都在你手裡,這就不必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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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網站情況不同,但有兩條是所有網站都要的,電子版權和手機版權,也就是網路和手機軟體這倆閱讀平台,你要簽約的話,版權是必須給出去的,這是沒有任何妥協的可能性的,畢竟人際就靠這個賺錢呢,你不給他們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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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網站的具體情況,你可以看簽約合同上條款,上面都寫的很明白的,有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復制下來在網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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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在網站發表小說,不等於簽約該站點,即使你發表了,版權也還是你自己的,只有簽署了紙質合同,你的版權才算簽出去了。
所以,放心大膽的去發表吧,只需要得到合同時,謹慎的查看內容就行了,一旦覺得不合適,就可以拒絕掉。
⑤ 關於小說電影版權
沒有買斷的。
看哈利波特的拍攝就知道,雖然原作者有幫忙選角,可基本是沒辦法管的。
畢竟是導演來拍。
不過像金庸也威脅過不可以讓謝霆鋒來扮演韋小寶。。。作者可以威脅。
⑥ 在網站上寫小說影視改版權等等還是自己的嗎
一般和網站簽約的小說運氣的話會獲得影視推薦,看時機吧,我的那本就獲得了推薦,簽約分成,保底,版權還是你的,改編你也分的多
⑦ 關於侵犯版權問題:以網路小說為體裁,做成動畫電影,能對外發布嗎
最理想是經過原作者的同意,並進行版權的購買;
但是在國內,你根據自己的財力而定吧。
⑧ 使用電影海報做網路小說封面涉及侵權問題嗎
涉及的,不過沒關系了
用軟體改一點就好了
而且一般也不會有人來追究這個問題
⑨ 網路小說的影視改編權歸作者還是網站
有完全歸作者的可能,需要看你跟網站簽訂的條約。可以考慮委託給網站,畢竟他們資源更多,議價能力更強些